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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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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周建军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面向未来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类型与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人工智能技术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安全与福祉,不得不以刑事法律进行防卫的性质和状态。面向未来,人机关系奇点变数的颠覆性风险是人类社会务必整体防卫的重大问题,具有突出的未来性质。因此,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的革命性地位及其引发的人类安全问题共同决定的,人类社会基于自然维存的本性,统筹人类安全与社会发展,并以自然反应及其刑法方法实施整体防卫的性质。相应地,人工智能刑事法律具有在未来社会条件下,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条件及其刑法方法,基于人类社会自然维存本性,以自然反应及其刑法方法实施整体防卫的任务和要求。 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条件及其刑法方法,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具有显而易见的自然政治特性。基于自然政治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现在对未来的决定性作用(因果链条)——依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现状和逻辑,推导出未来社会的人机关系问题;二是未来对现在的反作用——根据未来社会的人机关系问题,提出人类得以维存和发展的根本方法;三是基于未来社会人机关系问题,启动自然政治及其罪刑反应的必然性。结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弱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工具的刑事法律风险;二是强人工智能“奇点变数”刑事法律风险,即作为通用人工智能及其主体地位和性质不确定性的刑事法律风险。综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及其主要类型,敏感地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变化,人工智能刑法需要优先开展弱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协同治理和强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跨界治理研究。总的来说,就是要从“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理念出发,在人工智能刑法未来性质及其刑事法律风险防卫的根本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包括人类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消除人机对立的因素,以奇点政治理性消解人工智能反控人类社会的重大危机。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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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军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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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显而易见的自然政治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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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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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周建军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面向未来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类型与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人工智能技术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安全与福祉,不得不以刑事法律进行防卫的性质和状态。面向未来,人机关系奇点变数的颠覆性风险是人类社会务必整体防卫的重大问题,具有突出的未来性质。因此,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的革命性地位及其引发的人类安全问题共同决定的,人类社会基于自然维存的本性,统筹人类安全与社会发展,并以自然反应及其刑法方法实施整体防卫的性质。相应地,人工智能刑事法律具有在未来社会条件下,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条件及其刑法方法,基于人类社会自然维存本性,以自然反应及其刑法方法实施整体防卫的任务和要求。 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条件及其刑法方法,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具有显而易见的自然政治特性。基于自然政治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现在对未来的决定性作用(因果链条)——依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现状和逻辑,推导出未来社会的人机关系问题;二是未来对现在的反作用——根据未来社会的人机关系问题,提出人类得以维存和发展的根本方法;三是基于未来社会人机关系问题,启动自然政治及其罪刑反应的必然性。结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弱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工具的刑事法律风险;二是强人工智能“奇点变数”刑事法律风险,即作为通用人工智能及其主体地位和性质不确定性的刑事法律风险。综合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及其主要类型,敏感地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变化,人工智能刑法需要优先开展弱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协同治理和强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跨界治理研究。总的来说,就是要从“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理念出发,在人工智能刑法未来性质及其刑事法律风险防卫的根本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包括人类的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消除人机对立的因素,以奇点政治理性消解人工智能反控人类社会的重大危机。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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