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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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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荣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察证字〔2024〕第61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在接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受委托人到东台市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接受调查,提交孔令武等14人在你单位东台万达住宅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森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高安市建发油脂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了(2024)宜仲裁字第175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大观苑39栋12号,电话:0795-5266909)
宜春仲裁委员会
合肥启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4)256号案件申请人刘钏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4)25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刘钏与被申请人一合肥启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2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一合肥启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钏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款共计人民币为228714.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4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461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144.5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医疗费11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姬海波、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曹雅静、晋城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0129号,申请人晋城经开区谷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姬海波、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曹雅静、晋城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0129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曹兰旺: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954号,申请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曹兰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095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卢世君: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0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与被申请人卢世君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答辩书及相关文件、10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五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海南冠优卓益商贸有限公司:本委于2024年9月30日刊登的王其杰等29人诉海南冠优卓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的公告中,其中“第1004-1013号裁决书”更正为“第1433-1461号裁决书”。特此更正。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品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高铭(452127******011230):本委已受理安文强诉三亚品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共同当事人梁高铭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2月24日15:3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吉阳圣然美容中心:本委受理的苏安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65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了张怀峰(身份证号:410922197110184134)的工伤认定申请,其于2024年4月22日16时左右,在郑州高新区永威金桥西棠项目工地做消防卷帘门电焊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受字【2024】003430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豫(郑)工伤举证字【2024】003430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期满不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美丽:本院受理王长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特2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胡胜利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审理,本院判决如下:宣告胡胜涌(男,汉族,1946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北路25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21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2月6日裁定受理东莞天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驰公司管理人。现天驰公司管理人称天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不具有重整的价值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天驰公司经管理人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数额为8176239.82元,职工债权总额为81291.18元,管理人主张已经产生了破产费用2003元,但管理人目前仅接管天驰公司财产存款187.12元,利息0.03元,故天驰公司管理人以天驰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到期债务为由,提请宣告天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天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情形,天驰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天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东莞天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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