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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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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科热木·艾合麦提:本院受理米吉提·依马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名门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坦途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弥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何绍丽: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芬与被告何绍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2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剑锋、汪汹: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们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03破105号之一 2024年8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钱门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2笔,合计金额为8342131.28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预份配方案》等报告。2024年12月11日,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经管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实地尽调,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截至2024年11月26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8342131.28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破产受理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经查询公司名下已无参保人员。另截至申请日,亦未有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和和解申请。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院认为,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9日10时至1月10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第二次拍卖: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金穗商业广场)3层6号、4层8号两不动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日10时至1月3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第二次拍卖: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5辆。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声 明
  本人刘存(身份证号码:11010519930517****)就接受遗赠事宜,声明如下:刘辰(遗赠人),身份证号码:11010519291212****,于2024年10月21日死亡,生前曾留有遗嘱,遗嘱保存在刘辰儿媳张永红处,我于2024年11月1日知悉该遗嘱,该遗嘱明确指定了其全部遗产(包括房屋和全部存款)都由本人继承。两套房屋分别坐落于东方瑞平家园广善路1号院7号楼1单元1904号房屋、东方瑞平家园广善路1号院7号楼1单元405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人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接受刘辰赠给本人的全部遗产。
2024年12月27日
公 告
  兹有曾兴发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拟继承钟七兰(女,1931年4月22日出生,于2022年2月18日死亡)的遗产,所申请继承的遗产为:珠海市南水镇铁炉新村044号的不动产50%产权。
  现我处特公告如下:如你是钟七兰上述遗产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遗嘱继承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处联系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3楼金湾公证处。
  联系电话:0756-779908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公证处
2024年12月27日
遗失声明
  本人(购房人)魏继江不慎将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隆泰家园小区69号楼1单元601室购房发票和合同丢失,声明作废。
声明人:魏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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