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中缝 (2023)辽0922执恢311号,(2019)辽0922执258号 王彦文: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的常立新与王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3)辽0922执恢311号,(2019)辽0922执258号 王彦文:关于常立新与王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辽09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告王彦文给付原告常立新饲料款190000元及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91200元,本息合计281200元。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彦文负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彰武县支行,户名: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710008038001328103。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王晓丽、赵东津: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丹仲裁字(2024)第10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王亚超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6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测绘中心:本委受理陈勇、陈涛、林书德、胡树杨等4人与你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至你中心,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琼中劳人仲裁字〔2024〕第204号、第205号、第210号、第211号)裁决书。限你中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联系电话:0898-86231511),逾期视为送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州航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虞学海、郑家林、黄有钦、黄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672-1675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四份裁决书的上诉、撤销、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沈自然资辽中林罚先告字〔2024〕第(14)号 武秋成:你于2022年12月21日,在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因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且未经过树地主人同意,擅自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4株杨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限你们于2025年5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4株(盗伐林木株数)×3(倍数)=12株,其中武秋成补种树木4株;2.处以罚款共计663元(林木价值)×8(倍数)=5304元人民币,其中武秋成处以罚款1768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意见,或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联系人:王绍雨、张峻齐,电话:19990593219,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东环街54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听证告知书 沈自然资辽中听告字〔2024〕第(14)号 武秋成: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在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4株杨树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2月21日,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且未经过树地主人同意,擅自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蒲东街道吴家屯村1林班3.2小班4株杨树,蓄积量1.6845立方米。以上事实有《于素香询问笔录》、《周喜林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蒲东街道吴家屯村盗伐林木地块情况说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砍伐林木案技术鉴定意见书》、《于素香询问笔录》(公安)、《周喜林询问笔录》(公安)、《武秋成询问笔录》(公安)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你们的违法行为为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上4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限你们于2025年5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4株(盗伐林木株数)×3(倍数)=12株,其中武秋成补种树木4株;2.处以罚款共计663元(林木价值)×8(倍数)=5304元人民币,其中武秋成处以罚款176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张峻齐、王绍雨,电话:19990593219,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东环街54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刘黎明先生: 根据柳州市仙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蜜公司)与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仙蜜公司已将对您享有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澄星公司。澄星公司现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请您向澄星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偿付义务。 特此公告 澄星公司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15052199026 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1日

|
|
公告专栏
|
|
|
|
( 2024-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3中缝 (2023)辽0922执恢311号,(2019)辽0922执258号 王彦文: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的常立新与王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3)辽0922执恢311号,(2019)辽0922执258号 王彦文:关于常立新与王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辽09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告王彦文给付原告常立新饲料款190000元及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91200元,本息合计281200元。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彦文负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彰武县支行,户名: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710008038001328103。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王晓丽、赵东津: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丹仲裁字(2024)第10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广州国美恒远家电维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王亚超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6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测绘中心:本委受理陈勇、陈涛、林书德、胡树杨等4人与你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至你中心,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琼中劳人仲裁字〔2024〕第204号、第205号、第210号、第211号)裁决书。限你中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联系电话:0898-86231511),逾期视为送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州航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虞学海、郑家林、黄有钦、黄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672-1675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四份裁决书的上诉、撤销、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沈自然资辽中林罚先告字〔2024〕第(14)号 武秋成:你于2022年12月21日,在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因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且未经过树地主人同意,擅自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4株杨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限你们于2025年5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4株(盗伐林木株数)×3(倍数)=12株,其中武秋成补种树木4株;2.处以罚款共计663元(林木价值)×8(倍数)=5304元人民币,其中武秋成处以罚款1768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意见,或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联系人:王绍雨、张峻齐,电话:19990593219,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东环街54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听证告知书 沈自然资辽中听告字〔2024〕第(14)号 武秋成: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在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4株杨树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2月21日,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且未经过树地主人同意,擅自同于素香和周喜林砍伐蒲东街道吴家屯村1林班3.2小班4株杨树,蓄积量1.6845立方米。以上事实有《于素香询问笔录》、《周喜林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蒲东街道吴家屯村盗伐林木地块情况说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吴家屯村砍伐林木案技术鉴定意见书》、《于素香询问笔录》(公安)、《周喜林询问笔录》(公安)、《武秋成询问笔录》(公安)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你们的违法行为为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上4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限你们于2025年5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4株(盗伐林木株数)×3(倍数)=12株,其中武秋成补种树木4株;2.处以罚款共计663元(林木价值)×8(倍数)=5304元人民币,其中武秋成处以罚款176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张峻齐、王绍雨,电话:19990593219,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东环街54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刘黎明先生: 根据柳州市仙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蜜公司)与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仙蜜公司已将对您享有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澄星公司。澄星公司现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请您向澄星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偿付义务。 特此公告 澄星公司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15052199026 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