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倪博文、陆志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4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陆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8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建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5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48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亚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9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2,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陶俊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1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黄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5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96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1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天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1,27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明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3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32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盖迪、朱亮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5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张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75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吕家晨及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75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元元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3,71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李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20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3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本院将于2025年1月19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1幢1单元1-7层01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03204)、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5层2504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01719)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20。同时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优先权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进行后续第二次拍卖及变卖活动,将继续在该拍卖平台进行不再另行公告。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衢州蓝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321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书 李金魁: 你(驾驶证号:130434198211143919,档案编号:440302703159)于2014年6月2日23时许,驾驶豫A559ZS小型汽车沿从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付夹河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因采取措施不当侧翻于道路北侧,造成杨红涛当场死亡、李振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金魁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判决李金魁犯交通肇事罪。 我支队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郭继宗 杜维革 联系电话:0310-8166829 特此告知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8日 公 告 1.李志刚,身份证号码:1504291989****0616。 因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一案。2024年12月13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向李志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志刚加处罚款53810元。因李志刚拒绝配合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李志刚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太)应急加罚【2024】4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尹彦文,身份证号码:1504291981****0637。 因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一案。2024年12月13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向尹彦文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尹彦文加处罚款49000元。因尹彦文拒绝配合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尹彦文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太)应急加罚【2024】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明大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侧, 电话:0479-5238277。 特此公告。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肥金科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决定将(2024)苏06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江苏克拉赛克绿色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请按照判决内容直接向江苏克拉赛克绿色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 特此通知! 通知人:平湖市明丽五金厂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死亡公告 兹有白平,性别女,年龄约62岁,于2024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联系电话:010-61891128 北京市门头沟区接济救助事务中心

|
|
公告专栏
|
|
|
|
( 2024-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倪博文、陆志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4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陆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8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建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5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486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亚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9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2,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陶俊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1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黄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5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96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1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0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天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1,27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明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3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32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盖迪、朱亮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8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5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张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75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吕家晨及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75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元元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3,71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李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20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3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本院将于2025年1月19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1幢1单元1-7层01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03204)、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5层2504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01719)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20。同时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优先权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进行后续第二次拍卖及变卖活动,将继续在该拍卖平台进行不再另行公告。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衢州蓝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321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书 李金魁: 你(驾驶证号:130434198211143919,档案编号:440302703159)于2014年6月2日23时许,驾驶豫A559ZS小型汽车沿从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付夹河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因采取措施不当侧翻于道路北侧,造成杨红涛当场死亡、李振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金魁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判决李金魁犯交通肇事罪。 我支队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郭继宗 杜维革 联系电话:0310-8166829 特此告知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8日 公 告 1.李志刚,身份证号码:1504291989****0616。 因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一案。2024年12月13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向李志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志刚加处罚款53810元。因李志刚拒绝配合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李志刚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太)应急加罚【2024】4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尹彦文,身份证号码:1504291981****0637。 因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一案。2024年12月13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向尹彦文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尹彦文加处罚款49000元。因尹彦文拒绝配合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尹彦文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太)应急加罚【2024】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明大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侧, 电话:0479-5238277。 特此公告。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肥金科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决定将(2024)苏06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江苏克拉赛克绿色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请按照判决内容直接向江苏克拉赛克绿色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 特此通知! 通知人:平湖市明丽五金厂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死亡公告 兹有白平,性别女,年龄约62岁,于2024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联系电话:010-61891128 北京市门头沟区接济救助事务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