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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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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志国:本院受理郭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6378号
河北中金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恒云与被告付从江、河北中金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323民初637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7003号
王露宇、王亚南:本院受理的原告宿迁羽翼弘手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宇、王亚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8381号
郑芷菁: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健兴与被告郑芷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青、杨华侨: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李青、杨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4457号
余建城:本院受理周道全诉余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曾庆高: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与被告曾庆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536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泗阳县王集张家超市、张大军: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众兴街道佘家生鲜经营部与被告泗阳县王集张家超市、张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564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5882号
沧州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迁优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须荣:本院受理原告刘傲与被告刘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69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6698号
孙其虎、王荟荟:本院受理原告何拓与被告孙其虎、王荟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游训策,担保人: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本人于2014年6月12日出借给借款人游训策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经本人(委托人)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要,仍不能得到清偿。现本人于2024年11月25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王明星(联系电话:13939839186)。请借款人及担保人接此通知后积极筹措款项向王明星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费志杰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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