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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检察精准监督让“假官司”无处遁形

( 2024-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孙曼 杨文凤
  
  “我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保住700多万元的财产,这是我们企业运营的生命钱,一旦失去,公司将无法继续运行。”近日,甘肃某运输公司股东李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诉说案件进展情况,话语间充满感激之情。
  今年1月,甘肃某运输公司发现700万余元财产被查封、冻结,李某到法院查询才知道,新疆某客运公司因车辆转让纠纷,向法院申请对甘肃某运输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出具了保单保函。李某询问新疆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没想到张某对此事也不知情。
  于是李某和张某向沙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了解,新疆某客运公司不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
  张某怀疑是公司原来的实际管理人刘某在“搞鬼”。原本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均在刘某处,后因刘某怠于管理,公司要求其不再从事管理工作,并返还印章及证照等。刘某拒不返还,公司遂将其持有的印章及证照等作废,并重新补办。
  沙区检察院迅速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公司相关材料是作废材料,上面所盖的也是作废公章。沙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为刘某利用其在双方公司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虚构原被告诉争纠纷,并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属于民事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随后,沙区检察院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裁定驳回新疆某客运公司的起诉。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借用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频发,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体系。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着力点,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有关虚假诉讼的再审检察建议5件、检察建议2件,涉及金额2000万余元,有力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除通过当事人申诉或者举报获得线索外,乌市检察机关还加强运用大数据,拓宽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民事检察助手监督平台,运用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模型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乌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依法破解“查证难”。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筛查时,获知鲁某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委托多地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该案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意义重大,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深化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健全惩防机制,全方位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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