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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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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竟: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7138号林光强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康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林光强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康竟负担。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肖铸、王成玉: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11288号陈天明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肖铸返还原告车辆理赔款227800元;2.被告肖铸偿还原告未归还贷款本金411718.32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3.被告肖铸返还垫付贷款18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5.被告王成玉就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马丙华:本院受理吴韧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惠州市夷拓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嘉仕德网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广西海诚物流有限公司金城江分公司、山东统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董华友、王金美与你们、彭辉、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知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龚诗明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知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继会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顾君燕:本院受理徐正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黄海斌:本院受理江阴市振威织带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尹道军:本院受理卓金忠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周楚强、贵州省茂锋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佰都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琼与你们、孙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多次对你们进行电子送达、你们均未查看,且拒收邮寄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明钦、刘持超: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王彦凯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邵斐组成仲裁庭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及周末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成都义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发国诉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宣宁国劳人仲案〔2024〕337号),经本委公开开庭审理,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内容:1.成都义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发国医疗费734.7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816元(7688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52元(7688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7688元/月×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6128元(7688元/月×6个月)、住院伙食费10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70250.79元;2.驳回王发国护理费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宣宁国劳人仲裁〔2024〕3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杜斌:本会受理(2022)并仲裁字第0761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斌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并仲裁字第076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高国良: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1058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国良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泛美瑞亚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1172号,申请人金朝辉与被申请人太原泛美瑞亚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117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寒力(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水浒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76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师教明学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云凤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决字〔2024〕第1252号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佳琦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郑梓轩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2月14日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龚林峰、田利生、李玉婷、孙晓捷、郭凯敏、张鹏贤、张英明、刘建维、祝小霞、张雪飞、王志江、杨晓琴、高强、边文、李正余、王艳鹏、韩成照、陈树莲、(李晓春、李云)、赵占春、孙继江、王晓雯、李宁、张海龙: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张仲(2024)民字第303、360、291、324、337、341、330、351、284、310、285、340、295、329、338、306、380、370、296、379、308、335、334、319号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依法为你们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开庭日期分别为2025年:2月18日9时(龚林峰)、10时(田利生)、11时(李玉婷)、14时(孙晓捷)、15时(郭凯敏)、16时(张鹏贤)、17时(张英明);2月19日9时(刘建维)、10时(祝小霞)、11时(张雪飞)、14时(王志江)、15时(杨晓琴)、16时(高强)、17时(边文);2月20日9时(李正余)、10时(王艳鹏)、11时(韩成照)、14时(陈树莲)、15时(李晓春、李云)、16时(赵占春)、17时(孙继江);2月21日9时(王晓雯)、10时(李宁)、11时(张海龙)。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3〕00131号
湖北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你单位向文章(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1113****)以其,2022年9月1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检测荷载箱及口罩生产基地项目工地进行支模工作时,不慎撞到钢筋桩上受伤为由,于2023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因我局邮寄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2024年02月05日我局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告知向文章还需提交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同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因向文章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宜高劳人仲决字[2024]7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情形消失,我局从2024年11月25日起恢复对向文章的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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