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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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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施行
以列举方式明确限制竞争行为不得实施

( 2024-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王莹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也是集聚科技创新要素的主阵地。在福建省,民营经济贡献了约70%的经济总量、7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岗位、90%以上的经营主体数量。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45条,针对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文生表示,《条例》进一步夯实了福建省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对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进一步优化福建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设置门槛排除外地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施差别化待遇、指定特定企业开展相关经营……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制约了经济健康发展。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设置专门条款,对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规定专门处理程序,凸显福建政府机关在促进公平竞争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条例》规定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经营者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表示。
  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在内的六类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以及对行政机关等单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规定。
  “对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黄洪旺介绍说。
强化审查刚性约束
  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今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始施行,将政府干预经济的几乎所有政策措施都纳入审查框架之中,让政府这双“有形之手”尊重市场公平竞争规律,让政府和市场形成优化资源配置合力。
  “《条例》是全国首部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行落实细化的地方性法规,设立专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部署,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王文生表示,《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审查范围。《条例》压实政策起草单位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
  《条例》明确,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条例》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三是全面强化审查能力建设。《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四是建立健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问题比较集中、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创新性设立关于环境建设的专章,引导、鼓励、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形成合力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要积极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形成高度共识。”王文生说。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省政府应当统一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等考核评价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对新型经济形态中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研究。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合规倡导和合规激励,提高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水平。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公平竞争行为,加强竞争行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王文生表示,平台企业应当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竞争,不得利用平台优势,损害消费者及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本行业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协助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此外,《条例》结合当前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状况,针对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例如,规定经营者不能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不得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定为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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