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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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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凌 顾建兵

  六旬父亲患病需要照料,女儿则认为自己年幼时父亲没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法院查明,沈某与缪某于1989年3月结婚,育有一女小缪。后沈某与缪某于2001年9月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山东济南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缪某已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小缪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由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万元。
  离婚后,小缪随母亲缪某共同生活。沈某也未再婚,无其他子女,且其因事故致残致使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转费700元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后沈某要求小缪支付赡养费未果,遂向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小缪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缪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
  小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并非一种等价有偿或等价交换关系,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官呼吁,身为父母,要以身作则,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在生活中关心、呵护年幼儿女的成长,做称职的家长。作为子女,要尊敬、孝顺父母,自觉履行赡养、照料、探望父母的义务。双方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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