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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玉兵:我院受理魏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农资款15000元及支付违约损失6435元,合计21435元;被告继续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至借款给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14.8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1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培东、杨永琴、李建清:我院受理张建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培东、杨永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4600元,两项合计946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承担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5元,公告费300元,由杨培东、杨永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234号,申请人繁峙县鑫石嘉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023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沙河口区香咖烘焙坊: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04工认(2024)571号)》,认定孙洪旭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春章、李毅成、万芳、罗向华、兰右华、谈一雄、刘清平、李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都劳人仲案字[2024]114号、115号),因无法联系送达到你公司。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发布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219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联系电话:0717-4728372)特此公告。
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107号 
  被鉴定人:何宏亮,身份证号:42050019720926****
  用人单位: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4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046号
  被鉴定人:吴发育,身份证号:42282319871128****
  用人单位:宜昌华峡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臀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符合S77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08号 
  被鉴定人:王永冬,身份证号:42050319870222****
  用人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0研究所,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1(定级原则)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186号 
  被鉴定人:黎芳,身份证号:42052719870129****
  用人单位:湖北锐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211号 
  被鉴定人:甘元杰,身份证号:42052619640209****
  用人单位:湖北久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6.1(定级原则)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102号 
  被鉴定人:李正新,身份证号:42052819950709****
  用人单位:湖北超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会阴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8.2.60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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