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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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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付长华:本院受理赵得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乌兰买力亚汗驼乳有限公司、得三佰克·卡不拉别克:本院受理的原告塞尔克别克·阿布达汗诉你们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旦正才让诉被告王沙力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刊登公告中,“(原告绍珠强与被告唐翠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为“(原告绍珠强与被告唐翠芳离婚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河北领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冲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170号 魏苏徵:本院受理原告管洪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应湖法庭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石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小蚁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梁海艳:本院受理孟凡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冀0827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梁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凡超借款本金20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827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宽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陕西晟强鑫瑞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桥诉你公司及方荣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9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毛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史胜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32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4年10月9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联系人:常田,联系电话:18971587949,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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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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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付长华:本院受理赵得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乌兰买力亚汗驼乳有限公司、得三佰克·卡不拉别克:本院受理的原告塞尔克别克·阿布达汗诉你们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旦正才让诉被告王沙力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刊登公告中,“(原告绍珠强与被告唐翠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为“(原告绍珠强与被告唐翠芳离婚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河北领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冲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170号 魏苏徵:本院受理原告管洪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应湖法庭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石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小蚁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梁海艳:本院受理孟凡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冀0827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梁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凡超借款本金20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827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宽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陕西晟强鑫瑞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桥诉你公司及方荣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9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毛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史胜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32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4年10月9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联系人:常田,联系电话:18971587949,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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