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治
|
|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 根据《办法》,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收购处置业务,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另外包括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的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具体来说,《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流程及原则;为不良资产业务操作设定法律准则,确定合法与违规界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研究会主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王风和说。 在王风和看来,《办法》促使相关公司从法律层面重视风险防控并融入日常经营,建立完善风控制度和流程,细化业务全流程规范指导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对各个环节进行内部检查监督,减少管理与操作风险;规范公司聚焦不良资产主业、明确业务方向,促使资源集中并提升专业能力,以统一规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不良资产业务信息透明度,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强化监管机构监督职责,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整不良资产收购范围 《办法》指出,除了金融机构持有的相关资产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范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金融机构持有相关资产;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今年年初,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2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495亿元。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对于《办法》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新的调整,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办法》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王风和认为,“评处分离”和“审处分离”维护了法律公平原则和市场秩序,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相关方的权益。这两个分离机制是不良资产业务中保持公平与廉洁的基础制度。“评处分离”即评估环节与处分环节独立进行,有效保证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对公平。在不良资产中,资产的评估是确定其价值、风险状况等关键属性的基础环节。如果评估与处置由同一主体或存在紧密关联的主体负责,就可能出现为了便于后续处置、达到特定处置目标而人为调整评估结果的情况。而“审处分离”,即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与执行工作分开进行。审批环节的核心在于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战略以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和把关。 另外,对于《办法》如何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迎监管新规
|
有序拓宽可收购金融不良资产范围
|
|
|
|
( 2024-1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 根据《办法》,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收购处置业务,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另外包括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的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具体来说,《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流程及原则;为不良资产业务操作设定法律准则,确定合法与违规界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研究会主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王风和说。 在王风和看来,《办法》促使相关公司从法律层面重视风险防控并融入日常经营,建立完善风控制度和流程,细化业务全流程规范指导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对各个环节进行内部检查监督,减少管理与操作风险;规范公司聚焦不良资产主业、明确业务方向,促使资源集中并提升专业能力,以统一规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不良资产业务信息透明度,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强化监管机构监督职责,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整不良资产收购范围 《办法》指出,除了金融机构持有的相关资产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范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金融机构持有相关资产;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今年年初,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2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495亿元。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对于《办法》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新的调整,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办法》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王风和认为,“评处分离”和“审处分离”维护了法律公平原则和市场秩序,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相关方的权益。这两个分离机制是不良资产业务中保持公平与廉洁的基础制度。“评处分离”即评估环节与处分环节独立进行,有效保证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对公平。在不良资产中,资产的评估是确定其价值、风险状况等关键属性的基础环节。如果评估与处置由同一主体或存在紧密关联的主体负责,就可能出现为了便于后续处置、达到特定处置目标而人为调整评估结果的情况。而“审处分离”,即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与执行工作分开进行。审批环节的核心在于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战略以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和把关。 另外,对于《办法》如何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