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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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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杜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彭治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小波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治宇返还借款9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6日起至95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被告杜小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治宇支付律师代理费9500元;3.驳回彭治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申请保全费107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杜小波负担。公告费600元由杜小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汪雷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汪雷娟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517.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3月6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22517.52元为基数,按日0.0166%计算);2.驳回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由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1元,汪雷娟负担363元。公告费600元由汪雷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正甫:我院受理原告张正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超勇:我院受理原告黄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田庆:我院受理原告樊明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佼:我院受理原告江术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多湖:我院受理王有军与葛子亮、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赵多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4000元,并以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2.葛子亮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元,公告费300元,由赵多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赵容:我院受理何俊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已交275元,补交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师兵:我院受理段卫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16069元,两项合计86069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958‰计算2024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郑刚:原告杨根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0000元,并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承担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学涛:我院受理何建华与你、李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学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21904元;2.李淑珍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31096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1425元。由张学涛负担570元,由李淑珍负担8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奇台县钇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瑞丽:我院受理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分公司与马琳及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湖北厚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沛礼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4年3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沙河移民智慧产业园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584号),认定陈沛礼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阳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建军于2023年9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6月2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欣旺达东风宜昌动力电池生产基地湖北东昱欣晟新能源一期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5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建军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瞿定林于2024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7月1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三峡科创就业服务基地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487号),认定瞿定林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冉菊于2024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4年6月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十里红培训接待中心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471号),认定冉菊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樊海娜、鲁晓东、庄岩:本委受理的何明成与被申请人樊金伟、樊海娜、阮清扬、鲁晓东、庄岩、庞大亮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19]大仲字第34号决定书及[2019]大仲字第34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该决定书及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唐小腰(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高稽决字【2024】04025号)。自2022年05月至2024年07月合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30538.6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周轼坤: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金地檀境一期20号楼2单元101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湾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碧海山庄,电话:87120739),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地下夹层存在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泉水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K1区A2号,电话:39047108),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乡越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彦英与你单位工伤赔付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秦劳人仲裁字[2024]第52号)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裁定申、被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0元;二、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公告送达费总计128034.13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本裁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938-8215176) 特此公告。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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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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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杜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彭治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小波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治宇返还借款9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6日起至95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被告杜小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治宇支付律师代理费9500元;3.驳回彭治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申请保全费107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杜小波负担。公告费600元由杜小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汪雷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汪雷娟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517.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3月6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22517.52元为基数,按日0.0166%计算);2.驳回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由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1元,汪雷娟负担363元。公告费600元由汪雷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正甫:我院受理原告张正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超勇:我院受理原告黄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田庆:我院受理原告樊明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佼:我院受理原告江术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多湖:我院受理王有军与葛子亮、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赵多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4000元,并以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2.葛子亮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元,公告费300元,由赵多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赵容:我院受理何俊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已交275元,补交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师兵:我院受理段卫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16069元,两项合计86069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958‰计算2024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郑刚:原告杨根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0000元,并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承担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学涛:我院受理何建华与你、李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学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21904元;2.李淑珍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31096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1425元。由张学涛负担570元,由李淑珍负担8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奇台县钇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瑞丽:我院受理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分公司与马琳及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湖北厚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沛礼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4年3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沙河移民智慧产业园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584号),认定陈沛礼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阳傲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建军于2023年9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6月2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欣旺达东风宜昌动力电池生产基地湖北东昱欣晟新能源一期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5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建军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瞿定林于2024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7月1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三峡科创就业服务基地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487号),认定瞿定林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冉菊于2024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4年6月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十里红培训接待中心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471号),认定冉菊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樊海娜、鲁晓东、庄岩:本委受理的何明成与被申请人樊金伟、樊海娜、阮清扬、鲁晓东、庄岩、庞大亮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19]大仲字第34号决定书及[2019]大仲字第34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该决定书及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唐小腰(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高稽决字【2024】04025号)。自2022年05月至2024年07月合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30538.6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周轼坤: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金地檀境一期20号楼2单元101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湾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碧海山庄,电话:87120739),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地下夹层存在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泉水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K1区A2号,电话:39047108),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乡越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彦英与你单位工伤赔付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秦劳人仲裁字[2024]第52号)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裁定申、被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0元;二、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公告送达费总计128034.13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本裁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938-8215176) 特此公告。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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