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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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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志彪、李培芝:本院受理林悦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梅州市海龙化工营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洁:我院受理辛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7446.6元,合计37446.6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7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蒋延春:我院受理高艳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并以借款3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905元,被告负担12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冬坤:我院受理陈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冯玉山:原告奇台县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99441.5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1元,由原告负担1453元,公告费700元,共计6511元,被告负担50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鑫:我院受理晁红岩与顾海涛、王明刚、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2933号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河北唯众良品运输有限公司、许玉国、孟影影:本院受理河北唯众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河北华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闫景春:本院受理河北科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乐伯昌申请宣告乐伯华死亡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乐伯华(身份证号420107650501053)于1986年9月27日在长江中落水后失踪,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乐伯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乐伯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乐伯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李定富:本院受理葛孝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13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李定富:本院受理梁勋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宜春市宜旺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袁杰与你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宜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76)宜春仲裁委员会
宜春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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