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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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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4)川0781民初7481号 罗军(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806011293):本院受理原告谷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结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巴特尔与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10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80元由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新疆港盈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新泰市天成经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定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62.5元,合计100,862.5元,并以定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元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875‰继续承担利息至定金返还为止;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8.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18.2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宗仁:我院受理奇台县金奇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采暖费17319元,违约金1904元,合计1922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负担32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洪贵:本院受理王薇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应诉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朱洪帅:本院受理张文喜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吕昌旭: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97.22元及利息199.92元、罚息247.0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曲培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655.17元及利息8624.88元、罚息15627.0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于立广: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11.09元、罚息11616.1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林志国:本院受理浙江优米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雪红、邹云飞:本院受理江阴市顾山韵威羊绒服饰厂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3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谨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158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东路18号)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谨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富利达铝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159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东路18号)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徐明山: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7349号王官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东平、李庆兰: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6688号秦明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利国龙:本院受理刘艳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357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罗永和:本院受理朱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帆:本院受理龚文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玲丽:本院受理晏金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1723民初317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刊登的“王大牙申请宣告王东牙死亡”一案中,王东牙身份证号“349224196412241722”应为“340224196412241722”,特此更正。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限期自行拆除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 违法广告牌设施的催告公告 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当事人:经我支队调查,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发现4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其中3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B道2275K+500M、A道2276K+200M、A道2276K+300M;1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A道2272K+900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于2024年9月16日、9月23日、9月26日分别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而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支队主张权利且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支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请于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西福中队(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收费站内交通运输执法大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上述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将依法进行拆除,拆除的违法广告牌设施由我支队代为保管三十日,你(单位)可以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二村沈海高速公路水头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95-36741076)领取。拆除费用和临时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遗弃物,我支队可按遗弃物处置。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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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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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4)川0781民初7481号 罗军(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806011293):本院受理原告谷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结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巴特尔与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10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80元由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新疆港盈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新泰市天成经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定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62.5元,合计100,862.5元,并以定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元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875‰继续承担利息至定金返还为止;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8.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18.2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宗仁:我院受理奇台县金奇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采暖费17319元,违约金1904元,合计1922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负担32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王洪贵:本院受理王薇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应诉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朱洪帅:本院受理张文喜诉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吕昌旭: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97.22元及利息199.92元、罚息247.0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曲培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655.17元及利息8624.88元、罚息15627.0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于立广: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11.09元、罚息11616.1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林志国:本院受理浙江优米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雪红、邹云飞:本院受理江阴市顾山韵威羊绒服饰厂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3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谨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158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东路18号)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谨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富利达铝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159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东路18号)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徐明山: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7349号王官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东平、李庆兰: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6688号秦明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利国龙:本院受理刘艳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357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罗永和:本院受理朱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帆:本院受理龚文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玲丽:本院受理晏金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1723民初317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刊登的“王大牙申请宣告王东牙死亡”一案中,王东牙身份证号“349224196412241722”应为“340224196412241722”,特此更正。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限期自行拆除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 违法广告牌设施的催告公告 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当事人:经我支队调查,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发现4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其中3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B道2275K+500M、A道2276K+200M、A道2276K+300M;1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A道2272K+900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于2024年9月16日、9月23日、9月26日分别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而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支队主张权利且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支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请于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西福中队(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收费站内交通运输执法大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上述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将依法进行拆除,拆除的违法广告牌设施由我支队代为保管三十日,你(单位)可以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二村沈海高速公路水头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95-36741076)领取。拆除费用和临时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遗弃物,我支队可按遗弃物处置。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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