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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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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霞: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8330号谢燕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童凌: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8857号张士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川: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7213号句容市边城镇伟兴消防器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云南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龚朝虎、何德应、朱绍泽、彭春艳、濮永汉、段胜有、濮玉亮、苏啟良、杨枝胜、尹文根诉孔令奎及你公司和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龚朝虎劳务费14000元、何德应14500元、朱绍泽11880元、彭春艳20200元、濮永汉5000元、段胜有22200元、濮玉亮5000元、苏啟良11880元、杨枝胜29597.66元、尹文根16400元,十案合计150657.66元;2、本案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休假日顺延)8: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中交(三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碧水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军诉你三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三家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三家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下午15:30时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凤婵、尹四海: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55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凤婵、尹四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55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清俭,李玉霞: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509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清俭,李玉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50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四川中仪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罗福松(男,公民身份号码:520123******073818):本委受理的你与三亚东福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因你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决字〔2024〕第1193号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天泽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曌喆于2024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7月1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康鑫花园线路升级改造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430号),认定李曌喆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庆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灿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1年7月2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市清江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受理,并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1344号),认定李灿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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