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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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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吴倩
骑自行车去上班,被行人背包上的背带勾倒摔致伤残,责任该怎样分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5万余元。 2022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机动车道边骑自行车去上班,遇上了迎面走来的行人董某。因董某右肩挎包的带子勾住了张某的自行车右侧把手,车辆瞬间失控,两人均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未发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因此判定双方均无责任。 然而,张某因伤势较重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骶尾骨挫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共计25万余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经查,案发事故路段设有人行道,但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本案张某在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董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却在车行道上行走,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且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时还在低头看手机,未能尽到对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董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张某作为自行车驾骑方,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董某,其在骑行过程中过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南山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董某需向张某赔偿15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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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被行人背包带勾倒摔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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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法院:行人违反路权原则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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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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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吴倩
骑自行车去上班,被行人背包上的背带勾倒摔致伤残,责任该怎样分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5万余元。 2022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机动车道边骑自行车去上班,遇上了迎面走来的行人董某。因董某右肩挎包的带子勾住了张某的自行车右侧把手,车辆瞬间失控,两人均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未发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因此判定双方均无责任。 然而,张某因伤势较重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骶尾骨挫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共计25万余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经查,案发事故路段设有人行道,但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本案张某在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董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却在车行道上行走,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且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时还在低头看手机,未能尽到对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董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张某作为自行车驾骑方,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董某,其在骑行过程中过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南山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董某需向张某赔偿15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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