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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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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助登山者坠落身亡 李某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成立了两个户外活动群。2023年9月16日,其在微信群中发布“周日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该信息称:“早去晚回,本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线路,强度不高,最近水量较大。老少咸宜,适合遛娃。” 张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纳了60元的费用,但在同年9月17日的户外登山活动中,不幸意外坠落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不是正规的旅游区,而是未开发的区域,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为参加活动的张某购买保险,造成该次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7.5万余元。 组织者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我长期致力于全民健身运动,多年来积极组织广大市民进行徒步等公益性健身活动。我组织发起的各种徒步登山等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活动开支,包括租车费、向导费、对讲机、绳索等物品的开支,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亏钱的。9月17日的活动是AA制,是非营利活动,是群众健身活动,具有公益性质。”李某说。 “我在微信群中已经说明该线路为野山线路,到达指定地点后开始野炊、游玩、戏水,并没有说要登其他山。发生意外伤亡的张某是私自与另外两人结伴攀登附近的山峰,作为领队,我劝阻他们不要登山,他们不听,我无奈提醒他们要注意安全。”李某说,“与张某同行的一名队员到山脚下告诉我们,张某不慎坠崖。我和另外几名队员迅速登山开始前往出事地点进行救援,途中还给救援队打电话求助救援,并报警求助。” “张某等人私自脱离团队攀爬属于个人行为,作为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能力和所做的事情有预见性以及责任自负的后果关系。意外发生地不在本次活动范围内,作为领队我尽到了劝阻、提醒督促的责任,并在意外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我并不能左右他们个人的行为,对发生意外我没有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诉讼请求。”李某在庭审时说。 伤亡者自担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与法律上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存在不同,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生命权纠纷。 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其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没有合法合规的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不能组织他人进行户外运动等旅行社业务。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张某家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李某作为“一日游”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在活动过程中,应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告知参与者活动隐含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户外活动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备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其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合张某及李某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作为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刘琳瑜解释说。 刘琳瑜认为,作为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的状况(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收集拟开展活动的目的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安全路线,并安排熟悉线路的领队人员。同时,应提前告知活动参与者户外活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醒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作为自愿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在报名参与活动前,应自行判断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户外活动技能,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刘琳瑜建议,同时,参与者要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自助游的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出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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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出意外 组织者担责一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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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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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助登山者坠落身亡 李某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成立了两个户外活动群。2023年9月16日,其在微信群中发布“周日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该信息称:“早去晚回,本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线路,强度不高,最近水量较大。老少咸宜,适合遛娃。” 张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纳了60元的费用,但在同年9月17日的户外登山活动中,不幸意外坠落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不是正规的旅游区,而是未开发的区域,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为参加活动的张某购买保险,造成该次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7.5万余元。 组织者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我长期致力于全民健身运动,多年来积极组织广大市民进行徒步等公益性健身活动。我组织发起的各种徒步登山等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活动开支,包括租车费、向导费、对讲机、绳索等物品的开支,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亏钱的。9月17日的活动是AA制,是非营利活动,是群众健身活动,具有公益性质。”李某说。 “我在微信群中已经说明该线路为野山线路,到达指定地点后开始野炊、游玩、戏水,并没有说要登其他山。发生意外伤亡的张某是私自与另外两人结伴攀登附近的山峰,作为领队,我劝阻他们不要登山,他们不听,我无奈提醒他们要注意安全。”李某说,“与张某同行的一名队员到山脚下告诉我们,张某不慎坠崖。我和另外几名队员迅速登山开始前往出事地点进行救援,途中还给救援队打电话求助救援,并报警求助。” “张某等人私自脱离团队攀爬属于个人行为,作为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能力和所做的事情有预见性以及责任自负的后果关系。意外发生地不在本次活动范围内,作为领队我尽到了劝阻、提醒督促的责任,并在意外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我并不能左右他们个人的行为,对发生意外我没有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诉讼请求。”李某在庭审时说。 伤亡者自担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与法律上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存在不同,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生命权纠纷。 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其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没有合法合规的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不能组织他人进行户外运动等旅行社业务。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张某家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李某作为“一日游”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在活动过程中,应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告知参与者活动隐含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户外活动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备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其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合张某及李某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作为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刘琳瑜解释说。 刘琳瑜认为,作为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的状况(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收集拟开展活动的目的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安全路线,并安排熟悉线路的领队人员。同时,应提前告知活动参与者户外活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醒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作为自愿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在报名参与活动前,应自行判断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户外活动技能,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刘琳瑜建议,同时,参与者要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自助游的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出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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