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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统(六)

(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据居延汉简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张掖郡居延县甲渠候官粟君与来居延靠赶大车谋生的客民寇恩之间产生了一起经济纠纷。粟君雇佣寇恩把鱼运输到几百里外的郡治贩卖,约定若卖得四十万钱,粟君就把一头牛和27石谷作为工线付给寇恩。结果鱼的售价未达到四十万钱,寇恩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差八万钱。粟君扣押了寇恩的一些财物,并告到县廷。经过调查,县廷裁定寇恩不欠粟君钱,并认定粟君“政不直”。这起案件体现了汉朝司法关注事实、追求公正的精神,也与今日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若合符节。
  类似案例在我国古代史料记载中大量存在。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关系,表明和记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封建社会历史条件下,“法令一统”对打破市场分割、促进市场统一具有重要作用。秦朝实行“车同轨”“书同文”,统一法令、货币和度量衡,开启了统一全国市场的先声。《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汉代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民事、经济关系,汉初的休养生息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而汉武帝时的《六条问事》把百官和豪强“田宅逾制”“侵渔百姓”“通行货赂,割损政令”等不利于市场统一的行为明确为监督打击的重点。唐代法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具有统一而包容的鲜明特点。如当时广州等沿海地区聚居了不少外商,他们有专门的居住区即“蕃坊”。蕃坊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由外侨推举蕃长,经官府认可,负责处理坊区内的矛盾纠纷和轻微刑案。蕃坊的存在有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活力,一些海外来客逐渐融入到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之中。
  宋代的商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涌现了汴京等繁华的商业城市,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海外贸易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与宋代重视法律有很大关系,尤其是与宋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颇具包容性和创新性密不可分。宋代佃农摆脱了依附于地主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人身自由,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宋代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高峰,一些法律规定不仅不曾见于前代,甚至令后来的明清也望尘莫及。如对尊长盗卖卑幼产业,宋代法律允许卑幼“不以年限陈乞”;法律还专列了遗腹子、私生子、女子及赘婿的财产继承权,推动了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的分离。宋代甚至还有处理外商遗产的法律规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朝廷颁布了我国古代第一个对外贸易的专门法规《元丰广州市舶条法》,规范了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民间商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国古代经济史看,市场分割是一直存在的,甚至在一些时期还占据主导地位。但总的来说,区域性的市场大量出现,全国性甚至世界性的经济联系和市场统一也不断深化。如汉唐时期的“丝绸之路”、宋元时期的“海上丝绸之路”、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唐宋元明清时期的“茶马古道”、明清时期的“万里茶道”,这些大规模经济贸易纽带的出现和繁荣,几乎与“法令一统”的深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同步。
  历史告诉我们:“法令一统”不仅要有刚性,还要有韧性,要在制度统一性和制度包容性、权力集中和权力制约、秩序与活力之间寻找平衡。二者平衡与否,往往决定了“法令一统”的实际质效;而“法令一统”的质效,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统一、经济的繁荣和政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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