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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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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4)苏0311民初8543号 拾以进:本院受理原告焦显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8476号 张冬:本院受理原告吴桂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8601执异3号 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房全:本院受理异议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与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房全、吕玉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4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克兰·巴特尔江:本院受理帕格其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辽0882执3155号 邢智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智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176753.28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1917.5元、执行费255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寅、青海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永达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张寅、青海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包玉梅独任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巴特尔、曹什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巴特尔、曹什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冀0107民初507号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阳贸易有限公司、赵海利、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明起诉你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107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与石新新、苑世红、丁恩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冀0926民初1756号、1758号、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3)冀0926执300、304、34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房产评估手续、拍卖裁定书、竞买须知、拍卖公告等相关执行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肃宁县人民院执行局 211室领取以上执行手续,逾期未到庭领取,公告期满后将视为送达,本院将依程序强制执行该涉案房产。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7695号 赵丽:本院受理原告殷存子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信卫: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90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我司已于2024年8月21日终止对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收购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处理由此产生的来信、来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900号二楼203,联系电话:028-86669637),来信、来访请提供有关关联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成都弘安创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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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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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4)苏0311民初8543号 拾以进:本院受理原告焦显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8476号 张冬:本院受理原告吴桂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8601执异3号 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房全:本院受理异议人徐州淮海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与辰衢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房全、吕玉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4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克兰·巴特尔江:本院受理帕格其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辽0882执3155号 邢智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智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176753.28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1917.5元、执行费2551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寅、青海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永达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张寅、青海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包玉梅独任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巴特尔、曹什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巴特尔、曹什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冀0107民初507号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鑫阳贸易有限公司、赵海利、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明起诉你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107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与石新新、苑世红、丁恩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冀0926民初1756号、1758号、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3)冀0926执300、304、34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房产评估手续、拍卖裁定书、竞买须知、拍卖公告等相关执行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肃宁县人民院执行局 211室领取以上执行手续,逾期未到庭领取,公告期满后将视为送达,本院将依程序强制执行该涉案房产。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7695号 赵丽:本院受理原告殷存子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信卫: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90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我司已于2024年8月21日终止对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收购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处理由此产生的来信、来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900号二楼203,联系电话:028-86669637),来信、来访请提供有关关联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成都弘安创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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