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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统(五)

( 2024-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中华法制文明4000多年的历史从未中断,其统一性、完整性达到了同时期的世界其他文明难以企及的高度,而秦汉正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奠基期,这在司法上有鲜明体现。《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了汉文帝时淮南厉王刘长谋反案。案件由丞相、典客、行御史大夫、廷尉、中尉等诸多官员会审,类似今天的“合议庭”。他们审理认为,刘长“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僭用天子仪仗,还与罪人、反贼勾结,应判处死刑。但是,文帝“不忍致法于王”,让官员们会同列侯和二千石官重新议定刘长的罪行。新的“合议庭”认为刘长“不奉法度,不听天子诏”,破坏了法制统一,仍主张将其处死。文帝再次重申“不忍致法于王”,明确要求赦免刘长死罪,仅废去其王位。面对文帝的旨意,“合议庭”建议将刘长放逐到蜀郡,这次文帝终于同意。后来,刘长在押解途中绝食自杀。
  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地方行政体制,中央集权与诸侯坐大之间的矛盾在汉初相当突出。汉廷顺应历史发展大势,采取多种手段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侯国实力,至西汉中期,封国制已名存实亡。司法是实现法令一统、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依法审理刘长谋反案就是一例。
  第一,集中统一行使最高司法权。秦始皇“法令一统”后,“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拥有最高司法权,廷尉只是他的办事机构而已。汉初统治者既承秦制,又力矫秦法之弊,重建法制秩序,皇帝拥有司法最终裁判权、临机处置权和赦免权,并可亲自审理案件,而中央司法机构一定程度上也可独立行使职权。在刘长案审理中,第二次组建的“合议庭”明知文帝有意赦免刘长,仍坚持判其死刑。司法机构得以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使最高司法权获得了审慎行使、方便纠偏的制度理性。这一点,在张释之审理县人犯跸案和玉环被盗案中也有体现。
  第二,朝议大案要案。汉代凡危害中央集权之类大案要案,常由三公等众多高级官员在朝堂上议罪,形成意见后报皇帝定夺。在参与审理大要案时,丞相、廷尉、御史大夫等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刘长案经过了反复朝议,这既体现了“慎刑”的人本精神,又有利于兼听独断,保障了“法令一统”的实质效能。而基于这一逻辑,唐朝有三司推事和死刑覆奏,宋朝有鞫谳分司、翻异别勘,明清有朝审、会审等制度,皆有可称。
  第三,合理确定司法管辖权限。汉代在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司法管辖权限之间,作了精密划分。诸侯国的普通案件由诸侯国管辖,涉及诸侯国高官显贵的案件则由中央管辖。刘长案的基本事实就主要发生在他的封国,但刘长身份特殊,所以要由朝廷对他进行审判。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管辖权限划分并非绝对,地方疑案可以层层上报到廷尉,直至奏明皇帝。秦汉时期的乡里基层组织也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并负责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矛盾纠纷,以适应国家幅员辽阔、风俗各异的基层治理现实需要。司法管辖权限的合理划分,使“法令一统”建立在中央执要、地方分掌、上下连通、轻重分流的基础上,更具韧性和活力。
  据上可知,为了更好地实现“法令一统”,汉代司法制度在相承秦的基础上,朝着文明和理性的方向艰难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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