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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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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之一,并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章部署法治领域改革,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辩证关系,紧紧围绕“一个统抓、五大职能”,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青海实践向纵深发展。 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持续增强法治建设保障力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法治青海建设统抓部门,统筹谋划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法治青海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常态化、制度化。出台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年终述法、年度报告、“两规则一细则”、督察考核等制度,法治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积极探索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采取“述法+点评”方式,不断强化“一把手”抓法治建设责任。制定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3个实施方案及法治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着力推动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在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实践,推动法治建设提质增效。一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强化理论学习研究与加强法治青海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二是强化规划纲要贯彻落实。严格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及我省实施方案,推动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落地落实。进一步规范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运行,修订完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办公室工作细则,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协调小组协同配合。三是压实法治建设责任。推进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落实“一把手”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聚焦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法治督察。持续完善法治建设考核制度,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四是强化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成立我省涉外法治工作机构,进一步整合涉外资源力量。依托“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团,服务保障“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将涉外法治人才纳入全省法治人才培养规划,积极举办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 二、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持续激发良法善治内驱力 《决定》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政府立法机构,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紧紧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近年来,先后完成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30余部,为青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聚焦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科学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方式,加强急用先行法规规章供给,加快推进青海省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青海省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立法项目。二是推动特色精细立法。坚持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协商备忘录,广泛听取政协委员、立法协商智库专家意见建议。加大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力度,积极推进立法咨询研讨全覆盖。稳步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意向书,大力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同立法。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出台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地方标准,不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系统应用管理,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持续提升法治为民亲和力 《决定》提出,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始终将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职责,面对青海地域辽阔,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等实际问题,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更好满足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出台青海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降低法律援助申请标准,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500件纳入青海省民生实事工程项目。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资源向边远农牧区延伸。大力开展特色法治宣传,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普法凸显青海特色。有针对性开展今冬明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54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93万余人次。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加快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相关改革任务,全面落实法治为民惠民举措,积极回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待。一是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升级12348青海法网,增强服务功能,试点“共享律所”,进一步畅通群众获取法律服务渠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推广应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一体化服务模式。持续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引领和执业监督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准入退出机制。深化“万所联万会”,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助企暖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公益法律服务。二是健全公证和司法鉴定便民举措。培育发展林草、湿地、荒漠等生态环境损害专科特色司法鉴定机构。引导有条件公证机构开展在线公证办理服务,稳步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事项服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人参与诉讼程序,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完善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参与庭审规则。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分层分类分区制定实施普法工作方案,健全完善普法清单,切实增强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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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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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 贾小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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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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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之一,并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章部署法治领域改革,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辩证关系,紧紧围绕“一个统抓、五大职能”,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青海实践向纵深发展。 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持续增强法治建设保障力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法治青海建设统抓部门,统筹谋划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法治青海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常态化、制度化。出台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年终述法、年度报告、“两规则一细则”、督察考核等制度,法治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积极探索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采取“述法+点评”方式,不断强化“一把手”抓法治建设责任。制定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3个实施方案及法治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着力推动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在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实践,推动法治建设提质增效。一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强化理论学习研究与加强法治青海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二是强化规划纲要贯彻落实。严格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及我省实施方案,推动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落地落实。进一步规范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运行,修订完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办公室工作细则,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协调小组协同配合。三是压实法治建设责任。推进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专题述法,落实“一把手”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聚焦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法治督察。持续完善法治建设考核制度,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四是强化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成立我省涉外法治工作机构,进一步整合涉外资源力量。依托“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团,服务保障“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将涉外法治人才纳入全省法治人才培养规划,积极举办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 二、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持续激发良法善治内驱力 《决定》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政府立法机构,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紧紧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近年来,先后完成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30余部,为青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聚焦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科学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方式,加强急用先行法规规章供给,加快推进青海省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青海省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立法项目。二是推动特色精细立法。坚持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协商备忘录,广泛听取政协委员、立法协商智库专家意见建议。加大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力度,积极推进立法咨询研讨全覆盖。稳步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意向书,大力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同立法。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出台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地方标准,不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系统应用管理,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持续提升法治为民亲和力 《决定》提出,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始终将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职责,面对青海地域辽阔,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等实际问题,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更好满足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出台青海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降低法律援助申请标准,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500件纳入青海省民生实事工程项目。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资源向边远农牧区延伸。大力开展特色法治宣传,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普法凸显青海特色。有针对性开展今冬明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54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93万余人次。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加快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相关改革任务,全面落实法治为民惠民举措,积极回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待。一是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升级12348青海法网,增强服务功能,试点“共享律所”,进一步畅通群众获取法律服务渠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推广应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一体化服务模式。持续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引领和执业监督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准入退出机制。深化“万所联万会”,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助企暖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公益法律服务。二是健全公证和司法鉴定便民举措。培育发展林草、湿地、荒漠等生态环境损害专科特色司法鉴定机构。引导有条件公证机构开展在线公证办理服务,稳步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事项服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人参与诉讼程序,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完善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参与庭审规则。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分层分类分区制定实施普法工作方案,健全完善普法清单,切实增强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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