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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释法明理为劳动者“撑腰”
· 如何统筹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发展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 平安影像

如何统筹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发展

( 2024-10-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平台用工出现许多与传统用工模式不同的情况。怎样更好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需求,兼顾新业态及平台经济发展?多位审理过有关案件的法官讲述了他们的思考和建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姚坤林:
  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的用工模式存在多样性,有的骑手与用工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工作中发生职业伤害后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保障;更多的骑手与平台之间是雇佣关系,他们在平台上注册后开始抢单配送;还有的骑手在平台上兼职,相对自由。不同模式下获得保障的方式不同,雇佣关系情况下以侵权责任为主。
  骑手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方式来保障权益,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类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合同属民事合同,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对于骑手而言,理赔快捷、简单,不需要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问题;对于平台而言,商业保险减轻甚至避免了经营风险。
  就我审理的骑手人身意外险保险纠纷来看,保险行业应对骑手多平台接单后产生的多次投保等问题进行研讨,遵循公平互利、权利义务对等等原则,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形成共识和规则,从而简化理赔流程,使劳动者获得充分保障;平台方也要为骑手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据,使各方处理此类情况时更加便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周家明:
  实践中,平台较少为骑手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并且赔偿标准较高,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尚不能完全覆盖的情况下,以商业保险形式保障骑手发生意外后获得足够的保障十分必要。
  从司法审判实践情况来看,骑手人身意外险保险纠纷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是否为商业保险约定的保障范围、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如被保险人伤亡发生的原因为自身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意外伤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生效时间段内,意外伤亡发生的地点是否与工作相关等。法官通常需要在个案中,考虑骑手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同时结合报警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这说明商业保险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并不冲突。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商业保险种类设计,为不同情形劳动者提供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障。不同的保障方式相结合,不同商业保险灵活“组合”,可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更加充分。
  骑手人身意外险通常由骑手通过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骑手是实际投保人,而保险合同条款由平台与保险公司确定。因此,平台与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骑手实际保障需求的调研,使保险条款更加公平合理;就相关保险条款加强对骑手的宣讲,对免责条款应当向骑手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此外,平台更应加强对骑手的安全事项培训,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长春互联网法庭庭长李爽、法官何文婷:
  实践中,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理赔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有一定相似性,理赔程序相对成熟、顺畅。因此,“小磕小碰”进入诉讼程序的不多,更多是当事人之间对责任承担分歧较大时,才会导致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等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少。他们有的没有签订合同,有的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有的签订合作、承包、承揽等形式合同。骑手发生意外后获得保障不足时,诉请确认和平台等之间的劳动关系案件相对比较常见。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确定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也是讨论后续补偿方案的前提。
  什么样的情况能确认劳动者和用工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学界也尚在研究讨论。
  新用工模式与传统用工模式的界限是什么?一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会加重用工负担,阻碍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从而影响灵活用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如何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保险保障或商业保险保障虽然路径不同,但目的都是给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保障,是否可为用工方、劳动者设计更多灵活、便捷的方式,来满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求?这些问题都存在研究的空间。
本报记者张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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