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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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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化强、江阴市皖龙服饰有限公司、任啊龙:本院受理虞国兰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苏0281民初149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美格奇服饰有限公司、王铁新、任化强:本院受理常州家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苏0281民初153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宏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虹桥储运有限公司、沈洁、顾素琴、沈建国、马志伟:本院受理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13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左丽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诉你、王甫、江阴市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徐霞客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钢:本院受理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黄跃:本院受理岑启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政九:本院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顾小明:本院受理于正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何岳聪: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何岳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28.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保全费70元、公告费600元,由何岳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穆仁炳:本院受理蕉岭县大众装饰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彭瑞:我院受理张新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5975元,两项合计165975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9.5元,由彭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奇台县恒道远舰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我院受理张新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44400元,两项合计3444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3.71元,由原告负担46.71元,由被告负担6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何见芬:本院受理杨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9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吴燕云:本院受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10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刘顺:原告李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4)粤0305执112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张利华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利华拒不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4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民事判决,本院特刊登该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粤03民终24262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为: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利华在涉案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信息以及向出版社发送律师函的言论与行为是否对李江构成侵权。张利华上诉主张其声称“(李江)未在华为工作过一天”情况属实。对此,本院认为,华为公司复函载明李江在2007年9月17日入职华为公司,2009年10月12日从华为公司离职。同时,李江提供社保缴纳记录证实2007年10至2008年6月参保单位为华为公司成都研究所,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参保单位为华为数学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可见华为公司复函对李江上述两公司的工作经历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张利华以李江未提交华为公司社保缴纳记录为由而否认李江华为公司的工作经历,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张利华该主张不予认可。张利华上诉主张其案涉言论包括“(李江)编造在华为symantec公司、华为3com公司的工作经历,更将其混淆为华为公司的工作经历”“骗子、行骗”等评价,不影响李江的社会评价,未超出言论的合理限度。对此,本院认为,李江的华为公司工作经历已经在华为公司的回函中得到确认,且李江提供的2004年11月至2007年9月社保缴纳记录亦可证实其华为3com公司的工作经历。根据一审李江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华为3com公司(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现公司名: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成立于2003年9月26日,2003年11月24日变更前股东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东为香港华为三康有限公司,李江一审提交了2006年2月2日国外新闻报道载明3com公司从华为收购2%的股份成为华为3com公司持股51%大股东的内容。由此可见,华为3com公司最初是由华为公司控股,行业内也普遍认同华为3com公司与华为公司的关系,而张利华的言论完全否定李江在华为公司与华为3com公司的工作经历,显然与事实不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张利华给中信出版社发送的律师函件记载“贵社出版的《华为销售法》涉嫌虚假宣传…该书作者李江从未在华为工作过,更未曾任华为前高管”。张利华在其朋友圈发言“华为亚太区奋斗过十多年的奋斗者表示不认识这个骗子,没在华为工作过一天…李江根本没在华为工作过”,案外人回复“真敢吹、确实该打击一下”。张利华在“国产替代自主可控产业投资群(500人)、华友会全国2群(官方总群)(489人)”均称“华为亚太区奋斗过十多年的奋斗者表示不认识这个骗子,没在华为工作过一天”。张利华还在www.exhwvc.com网站发布信息,包括假冒前华为高管亚太总监的通报,而且记载了向中信出版社发送的律师函的相关内容。张利华主张李江并非华为高管而虚构任职情况,因而给予李江“骗子、行骗”等评价,张利华并不属于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李江对其著作的封面宣传确实存在夸大和不实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江的真实工作经历,李江与华为公司并非毫无关系,其确实在华为曾经控股的华为3com公司担任职务,且已在著作内侧页说明具体职位和任职经历,该说明与李江曾经发给张利华的简历内容一致。张利华的言论尤其是关于“骗子、行骗”的评价毫无疑问否定了李江所述与真实工作经历相符的事实,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江编造华为及华为3com公司经历,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李江应容忍义务范围,也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而且张利华在同行业多个近500人的微信群以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不实言论,广泛传播,从微信朋友圈相关群友对李江的评价,均可说明上述言论的确降低了李江的社会评价,贬低了李江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故本院对张利华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张利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张利华已预交),由张利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游小杰:我院受理王金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 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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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于10月25日前与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办理文化艺术中心钢结构工程相关费用结算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联系电话:曹女生 0952-2097832。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2日
公 告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请于10月25日前与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办理五岳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环评相关费用结算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联系电话:曹先生 0952-2097812。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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