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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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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霞(曾用名何巧真)与王阿敏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28090号民事判决,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生效判决判定王阿敏侵犯了何红霞的名誉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阿敏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红霞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媒体刊载的义务,法院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王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华网上就《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一文向原告何红霞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登载时间六十日。如被告王阿敏拒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阿敏负担; 被告王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何红霞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驳回原告何红霞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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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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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2809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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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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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霞(曾用名何巧真)与王阿敏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28090号民事判决,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生效判决判定王阿敏侵犯了何红霞的名誉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阿敏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红霞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媒体刊载的义务,法院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王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华网上就《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一文向原告何红霞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登载时间六十日。如被告王阿敏拒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阿敏负担; 被告王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何红霞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驳回原告何红霞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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