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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和硕县东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新疆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7626号
开封市金诚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信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8389号
闫晗:本院受理原告吕晓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志民: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志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张志民名下的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恒山路交口西南侧和昌悦府花园B1#20-办公14室办公用房进行价值评估,结果为:18.17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本院(2023)皖0422执1371号之一查封裁定书、(2023)皖0422执1371号之二拍卖裁定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周理明、冯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姚家苏与被告周理明、冯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4)皖0422民初4446号一案,现已审结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钟永来:本院受理的丁强诉钟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4)浙1081民催59号 申请人温岭市全昶机械厂(普通合伙)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97088、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箬横朝西热处理厂(普通合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1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4)浙1081民催60号 申请人禹州市豫星伟业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9057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临海锦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4)浙1081民催61号 申请人平乡县佳轩童车厂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89638、31300051 51989639,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亿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4)浙1081民催62号 申请人永康市古山永锋塑机经营部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84853、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蔡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张显忠、陈仰飞、福州市巧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张显忠、陈仰飞、福州市巧华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324民初35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庙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8851号 王岭、梅金刚:本院受理乐清市博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生、韩志强、焦先勇、王岭、梅金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公告
内蒙古万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鄂托克旗蒙西镇亿阳物流院内生产水泥制品期间拖欠员工廖成林等6人工资15162元,现向你单位送达鄂人社监[2024]催字第20号《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廖成林等6人工资15162元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葛启友:本院受理原告沈夏明与被告葛启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3897号刘亚军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2023)粤19破114号 2023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超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经查明,广东超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且至今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裁定宣告广东超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2日裁定受理品玖堂(浙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玖堂酒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因品玖堂酒业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印章及财务凭证、账册、合同等清算资料,特公告要求品玖堂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在2024年10月31日前来管理人处依法说明情况,提交自己掌握的印章及财务、合同、项目材料等相关资料。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06室,陈嘉燕,13735361135。
品玖堂(浙江)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4日
公 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裁定受理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因凯品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印章及财务凭证、账册、合同等清算资料,特公告要求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等责任人员在2024年10月31日前来管理人处依法说明情况,提交自己掌握的印章及财务、合同、项目材料等相关资料。管理人联系方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06室,丁晓燕,13456509617。
绍兴县凯品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3****6282):你非医师行医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告〔2024〕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的,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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