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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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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李万城: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维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万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南部县维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6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李万城负担。经公告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芙蓉: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姚海波、姚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马小建:我院受理杨文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390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424元,由被告负担442元,剩余3982元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周吉萍:本院受理陆永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 4232元,两项合计44232元,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陆永奎负担284元,由周吉萍负担9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法务中心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高金华:本院受理马义荣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夏金旺、章爱青: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受理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周斌:本院受理陶敬龙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中平、王芳:本院受理陈绪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李定富:本院受理葛孝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闽坤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广之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苏州极致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欧瑞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胡亚岚、张凡、杜杰: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市长丰电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杨帆、仲裁员孙立伟、仲裁员王立云组成仲裁庭。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刘军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201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壹份,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琼海嘉积呀诺哒酒吧:我委受理莫叶君(身份证号:46002519911027****)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琼9002工认﹝2024﹞00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莫叶君于2021年8月8日所受事故属于工伤。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请自公告起20日内来我局(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左兴国:本委受理张永军、陈昌盛、向长刚、浦为畅、谢石丰、陈五女、黄苏南、周承炎、李振炎等9人与你及海南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至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琼劳人仲裁字〔2024〕第162号-第17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联系电话:0898-86231511),逾期视为送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测绘中心:本委受理陈勇、陈涛2人与你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琼劳人仲案字〔2024〕第206号、第207号),因无法送达至你中心,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限你中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9:00时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楼(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136号 湖北厚山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陈沛礼(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0203****)以其2024年3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沙河移民智慧产业园项目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为由,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30号 被鉴定人:王前泉,身份证号:42052119870909**** 用人单位:宜昌千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022号 被鉴定人:谢海波,身份证号:42052719911013**** 用人单位:宜昌市伍家岗区鹤汀餐厅,工伤部位:腕及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4.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43号 被鉴定人:肖道翠,身份证号:42050419570307**** 用人单位:点军区楚韵灵枝餐饮农家院,工伤部位:脚踝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006号 被鉴定人:杨正清,身份证号:42242819651207**** 用人单位:宜昌宝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膝盖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82号 被鉴定人:邹传芳,身份证号:42050019741217**** 用人单位:襄阳市帷幄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T02.8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0个月,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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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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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李万城: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维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万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南部县维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6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李万城负担。经公告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芙蓉: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姚海波、姚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马小建:我院受理杨文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390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424元,由被告负担442元,剩余3982元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周吉萍:本院受理陆永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 4232元,两项合计44232元,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陆永奎负担284元,由周吉萍负担9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法务中心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高金华:本院受理马义荣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夏金旺、章爱青: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受理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周斌:本院受理陶敬龙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中平、王芳:本院受理陈绪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李定富:本院受理葛孝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闽坤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广之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苏州极致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欧瑞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胡亚岚、张凡、杜杰: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市长丰电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杨帆、仲裁员孙立伟、仲裁员王立云组成仲裁庭。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刘军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201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壹份,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琼海嘉积呀诺哒酒吧:我委受理莫叶君(身份证号:46002519911027****)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琼9002工认﹝2024﹞00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莫叶君于2021年8月8日所受事故属于工伤。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请自公告起20日内来我局(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左兴国:本委受理张永军、陈昌盛、向长刚、浦为畅、谢石丰、陈五女、黄苏南、周承炎、李振炎等9人与你及海南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至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琼劳人仲裁字〔2024〕第162号-第17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联系电话:0898-86231511),逾期视为送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测绘中心:本委受理陈勇、陈涛2人与你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琼劳人仲案字〔2024〕第206号、第207号),因无法送达至你中心,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限你中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9:00时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楼(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136号 湖北厚山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陈沛礼(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0203****)以其2024年3月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沙河移民智慧产业园项目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为由,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30号 被鉴定人:王前泉,身份证号:42052119870909**** 用人单位:宜昌千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022号 被鉴定人:谢海波,身份证号:42052719911013**** 用人单位:宜昌市伍家岗区鹤汀餐厅,工伤部位:腕及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4.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43号 被鉴定人:肖道翠,身份证号:42050419570307**** 用人单位:点军区楚韵灵枝餐饮农家院,工伤部位:脚踝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1006号 被鉴定人:杨正清,身份证号:42242819651207**** 用人单位:宜昌宝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膝盖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982号 被鉴定人:邹传芳,身份证号:42050019741217**** 用人单位:襄阳市帷幄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T02.8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0个月,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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