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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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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尚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现你单位工伤职工常嘉辉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材料,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中心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川卓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彝良分公司: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53062820240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余邦华于2024年3月21日20时06分许在你公司承建的毛坪矿井下310段钻探时右脚第2跖骨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彝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本会受理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为[2023]津仲字第1683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公司送达[2023]津仲裁字第1683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俞银根:本会受理的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王鸣:本会受理的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168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贵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鑫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争议(2024)苏仲裁字第0256号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及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案件材料。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北京大业智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新企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王其航与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0878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赵建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萍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建云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拉仲裁字第178号案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梁建彬、肖社明与被申请人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拉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翠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挺泽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4〕第194号),现已作出裁决(海美劳人仲裁字〔2024〕第154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万科祥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委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245号(苏巴特·木天鲁夫)诉你方工资赔偿、报销住院费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声 明
  为防范风险,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电子公章从2024年9月25日起作废,原公章继续有效。
特此声明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大连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与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辽民终1416号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内容。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辽宁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将前述判决书中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辽宁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星野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受让该债权,相关权利完全由辽宁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立、完全享有。
  现特通知贵公司该债权转让事宜,请尽快履行债务。
通知人: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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