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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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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

( 2024-09-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谢鹏程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为加强和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指明了方向,将对建设一支崇尚法治精神、胜任实务工作、专业结构合理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大任务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企业和公民也越来越多走向世界。在国际交往中,我们必须有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亟待建设一支与中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出口国、外汇储备国、旅游市场,第二大经济体、货物进口国、对外直接投资国。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相比,涉外法治工作水平还不匹配,涉外法治人才是薄弱环节之一。譬如,2019年至2021年中国承担联合国会费的比例是12%,但是2021年中国在联合国雇员总数中的比例只占1.2%。
  亟待建设一支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复杂多样,法律服务需求大而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已经同145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我们必须尽快培养一支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亟待建设一支有效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企业和资本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2021年一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6个国家和地区的634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7331.5亿元人民币。为了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别法的研究,培养大批涉外法治人才。
四个环节有待贯通
  我国现有100余所科研院校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但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仍然突出,这既有质量不高和数量不足的问题,也有专业结构不合理、实务工作能力欠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四个脱节”:
  供给与需求脱节。有的院校在培养方向、专业结构设计和开设的课程等方面没有针对实务工作的需要,也不太关注和了解人才市场对各类涉外法治人才的具体需求。
  教学与实务脱节。一方面,教师队伍中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偏少,多为高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实操性课程偏少,到实务部门(特别是国际组织和立法部门)实习难。
  培养体系与支撑体系脱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产业链。除了培养(人才生产)需要适格的师资、课程、教材、教辅材料和实习基地外,上游需要适格的人才输送,下游需要人才中介组织推销,缺少上下游支撑体系,就难以为继。
  规划布局与统筹推进脱节。我们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大致有五类,即国内涉外立法人才、国内涉外执法司法人才、国内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法律人才、派驻外国法律人才。但是,各类人才大致需求量,各院校如何分工,缺乏统筹和落实。
五个方面一体推进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体推进。这是《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的重要政策和策略,从根本上解决了涉外法治实务与人才培养脱节的问题,是解决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必由之路。
  市场导向与发展中介组织一体推进。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根本原因是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来办学。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实务部门没有参与到办学中来,其需求也没有反映到办学中来。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构与实务部门的互动,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涉外法治人才中介组织,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向国际组织、实务部门的推送工作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市场需求的动态把握工作。
  国家统筹规划与院校分工合作一体推进。建议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涉外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为成员单位,制订涉外法治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各相关院校的分工,定期督促检查规划的落实。
  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培养与高等院校培养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实务部门既是用人单位,也是教学单位;其工作人员既要当教员,也要当学员。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高等院校与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在师资、教材、实习等方面的协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对口合作关系。
  国际合作与开放涉外法治人才市场一体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逐步加大,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国际合作也不断加强,但是总体上对外国律师在中国的执业限制比较多,虽然主观上保护了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但是客观上不利于企业和公民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不利于国内涉外法治人才市场的成熟,也不利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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