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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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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龙、张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海龙、张桂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桂琴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26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桂琴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26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0时至2024年10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9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9995142163,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0月1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军、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001号、1004号、1202室、1204室、1205室、1206室、1207室、1208室、1209室、1210号、1211号、1212号、1213号、1214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001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3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004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7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02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05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04号、1205号、1206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均为:16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07号、1208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均为:188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09号房屋,第二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44000元,保证金:25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10号、1211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均为:140000元,保证金:25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12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52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13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304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214号房屋,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92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5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9995142163,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谢振齐、李鹏、杨志贤、陈启宏:
  本院执行的(2017)宁012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谢振齐与被执行人李鹏、杨志贤、陈启宏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振齐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鹏所有的登记在杨靖增、漆娟娟名下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A区1号楼6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宁0122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宁0122执47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10月1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4年11月23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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