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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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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延安 薛子寒 网络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头戏”,是最为复杂、最具难度的领域之一。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高度融合,线下与线上界限模糊,因而人在不同空间内的活动已经不再具有区分意义,但人的身份在两个空间当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更进一步扩展了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新的治理需要,必须依循综合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的思路,相应地调整网络空间和网络活动的监管手段,创新治理工具和治理方法,强化问题意识,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网络治理难题。 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关键在于“综合”。某一领域问题越复杂、越多样,就越需要综合治理。网络活动复杂、多样,对各要素的综合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需要更为科学、更为准确、更为精细的治理策略和思路来统筹相关主体的活动。网络综合治理要实现五个方面的综合:一是多元主体的综合,要发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共同应对各种网络风险及不法行为,要鼓励公民同各种网络违法犯罪作斗争;二是多种机制的综合,要围绕网络治理整合各部门法以及各种执法、司法机制以及行业自治机制,补足违法犯罪防范机制的短板,补强重点领域网络安全保障机制;三是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将法律措施和行业自治措施以及社会道德谴责力量结合起来,针对重点、复杂问题要善于综合运用相关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四是多种信息渠道的综合,畅通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机制,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综合处理能力,以快制快,以快打快,及时发现并惩治各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国内治理机制与国际治理机制的综合,要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形成的合作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的合作。实现综合治理,关键还在于各种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顶层设计以及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统筹,要切实解决综合治理中的形式主义、本位主义、经验主义的工作作风,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确定法律规制重点和创新法律调整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空间就是物理空间的折射,网络空间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不亚于物理空间,同时又有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特殊性。如果仍以治理工业社会的思路来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违法犯罪,不仅不合时宜,也力有不逮。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根据信息网络时代的特征,从网络空间发展大趋势下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变化的角度出发,厘清网络空间的风险点,将风险点作为法律规制的着力点。同时要形成并推出新的法律工具,有效应对新型违法犯罪现象。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规制为例,就应当将规制重点放在这类技术的应用端,重点打击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同时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在这类技术的市场化过程中设置防止滥用的规则屏障和控制措施,以实现技术发展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 形成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强调网络生态治理应着眼长期、稳步推进。从目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态势看,网络空间仍处于未定型状态,也就是说,网络空间会继续发展、变化,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形塑作用仍在持续甚至在加速当中。因而网络空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会不断面临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使得真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的行为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政策形成、法律制度和机制完善以及执法、司法活动等要具有前瞻性,对今后网络社会发展变化要有科学的预测和准确的判断,在网络治理上要有“提前量”的观念。同时网络生态治理方式要有持续性,将兼顾发展与安全的理念贯彻始终,尤其是维护网络安全绝不能松懈。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对人才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背景单一、缺乏信息网络理念和方法的人不可能适应网络生态治理的需要,如此对治理人才的培养应更具全面性。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已经走到了世界前沿,在网络治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也是全新的,其他国家无法提供现成且有效的治理方案。这既是一种挑战,因为走在前沿,势必最先碰到新问题;也是一个机遇,解决这些新问题就可以为后来者提供可参考的经验。所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制度和机制,需要不断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同时,也要看清影响发展的各种约束条件,及时清理影响发展的顽瘴痼疾。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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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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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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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延安 薛子寒 网络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头戏”,是最为复杂、最具难度的领域之一。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高度融合,线下与线上界限模糊,因而人在不同空间内的活动已经不再具有区分意义,但人的身份在两个空间当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更进一步扩展了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新的治理需要,必须依循综合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的思路,相应地调整网络空间和网络活动的监管手段,创新治理工具和治理方法,强化问题意识,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网络治理难题。 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关键在于“综合”。某一领域问题越复杂、越多样,就越需要综合治理。网络活动复杂、多样,对各要素的综合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需要更为科学、更为准确、更为精细的治理策略和思路来统筹相关主体的活动。网络综合治理要实现五个方面的综合:一是多元主体的综合,要发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共同应对各种网络风险及不法行为,要鼓励公民同各种网络违法犯罪作斗争;二是多种机制的综合,要围绕网络治理整合各部门法以及各种执法、司法机制以及行业自治机制,补足违法犯罪防范机制的短板,补强重点领域网络安全保障机制;三是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将法律措施和行业自治措施以及社会道德谴责力量结合起来,针对重点、复杂问题要善于综合运用相关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四是多种信息渠道的综合,畅通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机制,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综合处理能力,以快制快,以快打快,及时发现并惩治各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国内治理机制与国际治理机制的综合,要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形成的合作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的合作。实现综合治理,关键还在于各种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顶层设计以及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统筹,要切实解决综合治理中的形式主义、本位主义、经验主义的工作作风,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确定法律规制重点和创新法律调整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空间就是物理空间的折射,网络空间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不亚于物理空间,同时又有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特殊性。如果仍以治理工业社会的思路来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违法犯罪,不仅不合时宜,也力有不逮。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根据信息网络时代的特征,从网络空间发展大趋势下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变化的角度出发,厘清网络空间的风险点,将风险点作为法律规制的着力点。同时要形成并推出新的法律工具,有效应对新型违法犯罪现象。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规制为例,就应当将规制重点放在这类技术的应用端,重点打击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同时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在这类技术的市场化过程中设置防止滥用的规则屏障和控制措施,以实现技术发展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 形成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强调网络生态治理应着眼长期、稳步推进。从目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态势看,网络空间仍处于未定型状态,也就是说,网络空间会继续发展、变化,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形塑作用仍在持续甚至在加速当中。因而网络空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会不断面临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使得真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的行为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政策形成、法律制度和机制完善以及执法、司法活动等要具有前瞻性,对今后网络社会发展变化要有科学的预测和准确的判断,在网络治理上要有“提前量”的观念。同时网络生态治理方式要有持续性,将兼顾发展与安全的理念贯彻始终,尤其是维护网络安全绝不能松懈。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对人才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背景单一、缺乏信息网络理念和方法的人不可能适应网络生态治理的需要,如此对治理人才的培养应更具全面性。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已经走到了世界前沿,在网络治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也是全新的,其他国家无法提供现成且有效的治理方案。这既是一种挑战,因为走在前沿,势必最先碰到新问题;也是一个机遇,解决这些新问题就可以为后来者提供可参考的经验。所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制度和机制,需要不断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同时,也要看清影响发展的各种约束条件,及时清理影响发展的顽瘴痼疾。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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