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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检察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据了解,李某认为邻居王某祭祖影响其生活,将王某用于祭祖的炉子踢翻,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李某腰椎及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当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面对李某的赔偿要求,王某表示无力承担,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综合考量,认为该案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参照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确定保证金金额。王某依法缴存足额保证金后,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有效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今年3月,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的,但因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等因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可申请适用上述制度,并向公证机关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可将赔偿保证金提存情况作为从轻处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戴正 金梦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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