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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举行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承办的“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甦主持开幕式和主旨发言环节。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机构的学者参加会议,并围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领域改革与涉外法治建设”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意义等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表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必然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继续完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5个子体系,要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以及军事法治体系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在致辞中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法治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研究课题。法学界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尤其要围绕《决定》中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部分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弄清楚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法治现代化的形态、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等内容。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认为,中国的法治道路既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也不同于日韩新等国家。我们既不能慢慢演进,也不能全盘移植,必须重新探索出一条新路。这就是把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与人民对法治要求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形成自我构建式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传承红色基因,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我创造的制度为主体。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视频发言中表示,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高度重视提升法治效能。追求法治的目的在于提高治国理政的效能,让法治真正为人民带来福祉。提高效能是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法治无效能就无法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无效能法治不仅不能使法治建设行稳致远,反而会断送法治建设的前途、削弱法治的权威性。目前有些地方、某些部门在进行社会治理时过度预防、随意增加基层负担、不讲成本效益、不计后果的做法,应予重视和纠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认为,人类法治文明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六个共同特征: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遵循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原则,追求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目标,从事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事业,实行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机制,维护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利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范式、新形态和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守其所必有的普遍价值和共同特征,更要彰显中国式现代化定义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在中国与世界相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代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国明认为,《决定》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要“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每个环节的改革都互相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全面深化改革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一项好的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减少负面效应。法治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法治领域应针对实际情况,研究切实的改革落实方案,通过精准管用的措施,切实解决问题,使改革取得实效、达到预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趋完善。我们要深入研究,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多视角解读,让法治在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中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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