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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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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女方返还彩礼
贵州清镇法院调解一起婚姻纠纷案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 本报通讯员 蒋  娜

  相亲4天就闪婚,女方索要20余万元现金及“三金”等彩礼,但领证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很短,补办婚礼后又“分居”,女方还花钱如流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离婚诉讼案件。
  去年9月,石某和女子李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认识,4天后便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当天,李某向石某索要的彩礼包括银行转账20余万元及黄金首饰(“三金”)。领证后,在随石某回其安徽老家生活的3个月内,李某独自返回贵阳两次,算下来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40余天,其他时间分开生活。
  今年1月,双方补办了婚礼。但办完婚礼后,夫妻俩相处时光短暂,相互缺少沟通了解。而且,领证后,李某花钱如流水,经常找石某要钱,两个月内,石某转账给李某几万元。
  想到领证以来李某的种种行为以及两人之间冷漠的关系,石某苦不堪言,便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李某同意与石某离婚,并自愿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其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
  为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审判实践中,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支付彩礼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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