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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以“实数融合”为导向的数据基础制度

( 2024-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王春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目前,我国数字产业化的发展已经远远领先于产业数字化,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以实体经济需求为牵引的产业数字化,是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即“实数融合”)的动力变革、效率变革和质量变革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是发挥数据要素对实体经济的乘数效应,推进“实数融合”,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决定》指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上述内容的核心要义是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以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目前,我国尚未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导致“数据孤岛”问题日益凸显,不仅造成数据资源的浪费,也导致公众在使用公共数据服务时需要在多个平台间反复操作,极大增加了时间成本和操作难度。
  目前,亟须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运营好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以实体经济为主导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供需对接机制,推动数据资源精准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数据资源跨域互联、共享交换,合法有序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类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决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笔者认为,构建完善的数据基础制度应当将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动以实体经济为驱动的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第一,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应当标本兼治,既要着力当下,更要立足长远。当前应抓紧解决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数据产权功能,聚焦数据资源的合法持有,构建提高数据产权保护的精准度,加快建立以实体经济与数据要素高度融合的数据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尤其是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率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设立了80多家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相当于每个大中城市至少有一个,数据交易机构严重过剩。各地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数据交易规则和制度,交易规则和数据交易安全评价机制不统一,同一批数据在不同地方数据交易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有着天壤之别,而且没有形成以实体经济为导向的数据资源交易体系。
  当前,亟须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制度,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布局,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把数据交易市场的总量做大,同时做好结构调整,淘汰一批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数据交易机构。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大幅度降低数据交易成本。
  第三,构建公平高效的权益分配与利益保护制度。权益分配是价值的付出与回报,利益保护应重点聚焦“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构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与数据有关权益的分配制度。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应重点建立初次分配制度,因为数据要素的初次分配是最基本、最基础、最直接的知识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要结合数据要素的特征,优化初次分配的结构和权重。
  第四,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治理必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鼓励与规范并举的原则,健全安全可控与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规则体系,既要遵循安全可信,又要体现弹性包容。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是逐步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的过程,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的生态系统联动机制。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治理,主要集中于三大协同治理主体,即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服务和监管、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社会的功能是监督。
  构建良好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其基本要旨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当前,应加快构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地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在数据基础制度相对完备和成熟后,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作者系浙江大学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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