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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漯河市吩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鹏程塑胶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杜正生:本院受理原告邹羽林与被告杜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正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邹羽林返还借款9699元;2.驳回邹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由邹羽林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邹羽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马志芳:本院受理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马志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透支信用卡本金14747.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77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折抵本金);2.驳回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范蕾:本院受理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范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透支信用卡本金14999.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77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折抵本金);2.驳回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深圳市晶宇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梅州市海翔电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宋长敏:本院受理屈团结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崔秀娟、赵建光、刘春叶、郭泽平、赵润元、赵素花: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140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崔秀娟、赵建光、刘春叶、郭泽平、赵润元、赵素花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14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868号
被鉴定人:代绍军,身份证号:42272419661018****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上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751号
被鉴定人:李英光,身份证号:51222119680411****
用人单位:宜昌锦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6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852号
被鉴定人:李世祥,身份证号:51222119731002****
用人单位:宜昌市福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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