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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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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属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据了解,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同步废止。《指导意见》将仍旧有效,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规定,以《征求意见稿》为准。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六条,七章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信托业、基金业监管举措日趋严格的情形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严格监管亦是应有之义。”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委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金融委联席主任卜祥瑞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是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规定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的贷款与生产经营贷款限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构、理念与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方向上有趋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资产风险分类、资金账户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征求意见稿》与《通知》一致强调小额分散经营原则的同时,还明确了贷款集中度问题。贷款集中度是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监管指标,此概念平移至《征求意见稿》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既要坚持小额分散,也要符合贷款集中度原则要求。”卜祥瑞说。 设定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具体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明确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这主要是基于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原因之一也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同质金融业务金融监管要求的趋同性,不仅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也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公平性。《征求意见稿》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余额上限与银行业普惠小微贷款授信总额作出一致性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小微业主贷款选择权,也有利于防控网贷风险。”卜祥瑞说。 不规范公司退出成趋势 2020年原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注重服务当地。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关于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该条例正式出台后,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据了解,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在卜祥瑞看来,“随着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强化,部分不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可能成为趋势,尤其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亦应重视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化解路径问题,行业调解、争议仲裁、小额诉讼一般性程序,这些目前仍然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一些基本诉求,亦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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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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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消费贷余额不得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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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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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属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据了解,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同步废止。《指导意见》将仍旧有效,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规定,以《征求意见稿》为准。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六条,七章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信托业、基金业监管举措日趋严格的情形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严格监管亦是应有之义。”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委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金融委联席主任卜祥瑞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是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规定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的贷款与生产经营贷款限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构、理念与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方向上有趋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资产风险分类、资金账户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征求意见稿》与《通知》一致强调小额分散经营原则的同时,还明确了贷款集中度问题。贷款集中度是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监管指标,此概念平移至《征求意见稿》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既要坚持小额分散,也要符合贷款集中度原则要求。”卜祥瑞说。 设定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具体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明确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这主要是基于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原因之一也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同质金融业务金融监管要求的趋同性,不仅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也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公平性。《征求意见稿》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余额上限与银行业普惠小微贷款授信总额作出一致性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小微业主贷款选择权,也有利于防控网贷风险。”卜祥瑞说。 不规范公司退出成趋势 2020年原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注重服务当地。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关于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该条例正式出台后,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据了解,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在卜祥瑞看来,“随着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强化,部分不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可能成为趋势,尤其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亦应重视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化解路径问题,行业调解、争议仲裁、小额诉讼一般性程序,这些目前仍然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一些基本诉求,亦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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