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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瑶山团结公约》促进民族平等和谐
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宝贵实践经验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本报记者     张红兵 赵晨熙
□ 本报见习记者 邢国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被誉为“世界瑶都”,是全国成立最早的瑶族自治县。大瑶山位于广西桂林、柳州、贵港、梧州、来宾五个市的中心,主体山脉就在金秀县境内。中国第一座瑶族博物馆也在这里。
  离离暑云散,袅袅凉风起。8月25日,《法治日报》记者随“铸牢共同体 中华一家亲”主题宣传“八桂大地展新颜”集中采访活动团来到金秀县,走进中国第一座瑶族博物馆,见到了《大瑶山团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石牌,听瑶族老人讲述了《公约》出台的来龙去脉,了解了一段民族团结的历史。
  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局长李日真介绍说,《公约》于1951年8月28日在大瑶山各族代表会议上通过,共6条,主要从荒山地权、种植、狩猎等方面作出规定。
  大瑶山共有五个瑶族支系,即茶山瑶、花蓝瑶、坳瑶、盘瑶、山子瑶,从资源占有角度,又可分为长毛瑶和过山瑶,长毛瑶是山主,过山瑶是山丁,过山瑶需要从长毛瑶手中租种水田和山地。
  但是,大瑶山民族社会关系有一个特点,即大瑶山的瑶族人始终认同大家都是一家人。这是产生《公约》的社会基础。
  1951年春,大瑶山成立了人民政府。此时,加强当地民族团结成为首要任务。1951年7月,中央民族访问团来到广西进行慰问。当时的广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访问团到来之机,召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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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8月25日,在访问团的指导下,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在金秀县开幕。在随后4天的会议中,经过民族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代表们逐渐认识到民族团结才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所在。
  代表们选出11人组成《公约》起草委员会。当年8月27日下午,根据代表意见建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拟定了6条《公约》草案。
  在《公约》中,长毛瑶表示愿意放弃过去的特权,将公私荒地给予原住瑶区各族自由开垦种植,遵循“谁种谁收”的原则,荒山地权归开垦者所有。瑶族内部原有的水田租佃关系可由双方协定,但租额不得超过主一佃二的比例。
  《公约》还明确,如有人违反《公约》或发生资源分配不均等矛盾,由各族各阶层人民选出代表成立各级协商委员会,并会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审议处理。
  李日真介绍说,共产党讲政策、摆道理,分头做思想工作,效果明显。当时六拉村的陶玄天是乡长,是长毛瑶的代表人物。他主动放弃财产权利,明确提出自家的山林田地都拿出来分给过山瑶。他对其他人说,“共产党能把国民党赶走,能扫除土匪,说明他们是能办大事实事、说到做到的,我们应该相信共产党。过山瑶和我们是平等的,我们不能霸占土地”。
  看到陶玄天的做法,又听陶玄天这么说,其他长毛瑶都同意将水田和山林等分给过山瑶。于是,经过大会分组讨论、修正,8月28日下午经庄严表决《公约》通过。《公约》的主要宗旨,一是各族人民相互谅解,不计旧怨,共同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下,亲密团结;二是共同遵守《公约》中的6条原则,以确保团结与和谐。
  这是中国共产党、地方人民政府、各族各支系人民为了大瑶山生产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安定而共同努力的结果。
  李日真说,由于大瑶山瑶族每遇大事订立规约都要刻在石牌上,形成了石牌制,瑶族群众公认“石牌大于天”。中央访问团了解大瑶山石牌制的重要作用,深入考察分析其成因、性质之后,认为可以借鉴其积极影响力推动大瑶山新秩序的建立。于是,为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8月29日,大瑶山5个瑶族支系的代表协商一致,按传统的石牌制形式,将共同订立的《公约》刻碑竖立,信守不渝。
  《公约》的设立,促进了大瑶山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也使得大瑶山社会生产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1954年3月18日,大瑶山瑶族自治县召开各族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开始土地改革,实施了3年7个月的《公约》退出历史舞台。
  订立和实施《公约》是中国共产党指导实施民族自治方针政策的产物,是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典范,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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