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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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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仕明: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6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7600元为本金,年利率3.45%自2024年4月3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8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聪: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44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4449元为本金,年利率3.45%自2024年4月3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62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严朝刚:关于原告赵志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何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8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1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8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继锋、李桂苹:本院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杨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李桂苹名下的财产,因你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执16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执行人杨波提供的保全担保物,即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162号1幢1层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2.查封被申请人李桂苹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88号6栋3单元1楼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敏: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本息12359.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1789.05元(以12359.0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8%,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3.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64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5396.08元。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62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严朝刚:本院受理原告周玲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玲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经公告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娟、焦梦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请速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李永松:本院受理的(2024)川0781 民初4034号原告唐开发与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永松、吴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750000元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借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李永松对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唐开发偿还的借款1750000元及利息,在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吴应军对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唐开发偿还的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在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被告李永松、吴应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唐开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1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65元,由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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