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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检察推进轻罪治理守护生态之美

( 2024-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收到处罚通知后,何某已主动缴纳罚款。”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系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就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沟通。
  据了解,2023年7月,何某在青衣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捕捞渔获物24尾,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洪雅县检察院认为何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通过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该局采纳检察意见,对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某村村民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采挖改造鱼塘,用于养殖鱼虾。经鉴定,曾某的行为造成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仁寿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推进刑事打击和公益修复有效衔接,督促曾某对毁损耕地进行修复,目前已完成复垦复种。仁寿县法院以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眉山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聚焦一个核心、融合三项职能、做实四类措施、夯实一项机制”,推行“1+3+4+1”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新路径,扎实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全力守护生态之美。
  “一个核心”即办理每一起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都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目标导向;“三项职能”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四类措施”即因案制宜,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复垦复种、碳汇补偿四类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一项机制”即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最大限度消除追责盲区,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针对生态环境不易修复或修复周期较长等问题,眉山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赔偿金+司法碳汇生态补偿”机制。今年,洪雅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建立“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将认购碳汇作为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列入公益诉讼请求,积极运用替代性措施进行生态修复,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据统计,自2021年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开展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共增殖放流各类鱼苗614.1万余尾,在全市建立20个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补种树木240余亩。2022年以来,共督促修复受损农用地581.88亩,追缴耕地占用税款及滞纳金7200万余元。2023年,全市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数量比2021年下降24.3%。郑丽霞 杨智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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