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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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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洪鑫:本院受理李春燕、涂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许洪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燕、涂素芬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春燕、涂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程学毅、杨彬:本院受理原告陈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学毅、杨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太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陈太的其他诉讼请求。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633.32,利息7632.98元合计2326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为7632.98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60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家悦生活超市:本院受理江阴市伟明果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周余、王浩:本院受理陈云侠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郭三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郭会女:本院受理张亚运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林晓增:本院受理陈纪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兴仁市车普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本委受理陈涛涛诉你公司一案{仁劳(人)仲案字〔2024〕262号}。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杜仁春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因被申请人不配合,仲裁委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现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在兴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笪玉峰:本院受理江涛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锦鼎亨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油市巢安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781民初5674号原告张国禄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支付工资欠款18096元;2.请求迟延履行利息50元每天乘以210天,共计10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与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陈小平(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04074277):原告夏碧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碧华与被告陈小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夏碧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于伟、赵阳、孙洋洋、张晓燕、张睿燕、李奉全:申请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依法为你们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00(于伟)、9:30(赵阳)、10:00(孙洋洋)、10:30(张晓燕)、11:00(张睿燕)、11:30(李奉全)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罗伟、晋琰皓、王静姣、蔡荣仙: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七天上午九点,开庭地点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公告期满后第七天若遇节假日,则开庭时间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张付红:本院受理原告潘乐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2059号起诉状副本(含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正本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海发中康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张秉钊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李金菊组成仲裁庭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及周末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山东兴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段彬鑫与你方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4)烟仲字第1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范秭序: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姜涛与你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3)烟仲字第51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114号
武汉天泽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李曌喆(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1019****)以其2023年7月1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康鑫花园线路升级改造项目工地工作时,被断裂的牵引绳击伤腿部为由,于2024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万圣泰智慧家科技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大房金稽催字【2024】040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
送达公告

高伟伟:根据群众举报,你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13-5号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本人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华路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汇信街22号109室,电话:62625568),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大连红星美凯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2月2日,我局接到人大代表提出《关于纠正甘井子区华南商业区部分单位破坏绿地,经改造后用于违法经营的建议》,你公司在甘井子区中华路华南红星美凯龙商场南侧擅自占用红线外绿化带1950平方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及《执法局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园林方面第14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柒佰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如需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权利。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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