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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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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奇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78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冶市保安镇格林小区1号楼1单元501、601、602等26套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催1号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蚌埠宏语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23381、金额20万元、出票人宁波三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远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4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4年7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蚌埠宏语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23382、金额20万元、出票人宁波三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远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4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4年7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江市黎里明宏喷织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1031803、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欣燕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集玉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4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4年7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催4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慈溪市鼎鑫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判决:宣告号码31000051 27997561、金额89847.78元、出票人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宏叶厨房用具厂、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4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4年7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955号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6106号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兴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冀0926执恢9号
周智利、陈素燕:本院受理许庆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你名下昆明市春城时光花园12-1幢134号商铺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均无人购买,以二拍保留价180万元以物抵债抵给申请人许庆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邓宗富: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群与被告邓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01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邓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立群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邓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立群支付保全费620元;案件受理费1,315.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20元,以上合计1,575.5元由被告邓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立群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4年9月4日10时至2024年9月5日10时止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MOCO新世界1#楼不动产权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4016884,建筑面积共计77.61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4年9月17日10时至2024年9月18日10时止第一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平顶山市南环路东段北侧大鹏房地产开发住宅楼东3单元东户的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03破71号 本院根据杭州华惠超宜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9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0日前(含10日)向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王女士、虞先生;联系电话:15068573669、152675376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柯桥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谢小扬、万小玲、陈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大规模传播不实言论,引爆舆情,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行为侵害了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赔偿给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及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谢小扬、万小玲、陈佳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仅赔偿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但拒不按判决要求发布道歉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经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现将相关判决主文予以刊登:一、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摘除放置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的标题分别为《杜绝售桃子系列》、《古茗“零添加”的谎言》、《开店不营业抗议》的海报;删除微信号为x13979680808的微信朋友圈里配文为“为了追逐点小利益面对邪恶时,有的人喜欢跪下,有的人却选择站着”的标题为《杜绝售桃子系列》的海报照片;删除小红书号407780516发布的配文分别为“喜茶身后的非洲老二”、“古茗茶饮破坏法制危害社会和人类健康”、“古茗公司!请向中国人道歉!”的照片;删除小红书号912977120发布的《古茗芝士多肉桃桃之加盟商的辛酸①》、《古茗桃桃甘露之加盟商的辛酸②》以及《古茗芝士多肉桃桃真的零氧化嘛?(表情符号:惊恐)》三篇笔记。二、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或法院审核,道歉声明保留时间或连续登载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向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负担。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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