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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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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齐良:本院受理李小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黄海斌:本院受理江阴市振威织带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亿红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祝塘镇盛林线业店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郑京成:本院受理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335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京成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合同》;二、由被告郑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搬离案涉腾冲市腾越街道下绮罗社区水映小区168号场地内1栋4号的房屋,将案涉房屋及场地返还原告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10日至被告移交原告案涉房屋及场地之日止以日租金338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租金及场地占用费;三、由被告郑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腾冲环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5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京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谷从江:本院受理范黄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谷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范黄碧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范黄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谷从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蒲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珠海中鹏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钦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张红儒: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矿区支行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回执。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街17号政府综合办公大楼11层,联系电话0353-2296178、0353-2293160。
阳泉仲裁委员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大自然资监普土催字〔2023〕第087号
丁强: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自然资监普土罚字〔2023〕第087号),之后你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87号。经复议机关审理,于2024年6月5日作出《大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大政行复〔2024〕333号,驳回了你的复议请求。由于你至今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632500元罚款。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将罚款缴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国土资源分局(上缴普兰店区财政指定专户),逾期仍未履行的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我院定于2024年9月2日10时至2024年9月3日10时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南侧,黄山路东侧昌建五悦里二期北大府小区6#楼204号的房产一处(预告登记证号:20190053324,建筑面积:98.22㎡)。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4年9月2日10时至2024年9月3日10时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雅典未城6#楼302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210000742,建筑面积:137.33㎡)。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谢小扬、万小玲、陈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大规模传播不实言论,引爆舆情,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行为侵害了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赔偿给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及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谢小扬、万小玲、陈佳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仅赔偿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但拒不按判决要求发布道歉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经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现将相关判决主文予以刊登:一、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摘除放置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的标题分别为《杜绝售桃子系列》、《古茗“零添加”的谎言》、《开店不营业抗议》的海报;删除微信号为x13979680808的微信朋友圈里配文为“为了追逐点小利益面对邪恶时,有的人喜欢跪下,有的人却选择站着”的标题为《杜绝售桃子系列》的海报照片;删除小红书号407780516发布的配文分别为“喜茶身后的非洲老二”、“古茗茶饮破坏法制危害社会和人类健康”、“古茗公司!请向中国人道歉!”的照片;删除小红书号912977120发布的《古茗芝士多肉桃桃之加盟商的辛酸①》、《古茗桃桃甘露之加盟商的辛酸②》以及《古茗芝士多肉桃桃真的零氧化嘛?(表情符号:惊恐)》三篇笔记。二、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或法院审核,道歉声明保留时间或连续登载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向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负担。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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