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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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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说场景还原犯罪现场,拨开《错位》法律迷雾

( 2024-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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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悬疑电视剧《错位》收官。该剧讲述了刑警姜光明和石落在调查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作家顾己鸣的小说中所描绘的犯罪情景,与他们正在调查的案件现场惊人的相似,虚构与现实交错,小说的出现为两位刑警的侦查工作开辟了新的线索,同时这也使他们陷入了更加复杂的迷雾之中。
  当小说场景还原犯罪现场,是巧合,还是凶手的自白?两位刑警能否找出其中的关联?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带大家一起拨开《错位》中的法律迷雾。
  场景一:作家顾己鸣最新出版的悬疑小说《黑雨》受到读者喜爱,声名大噪,但后续的作品却一直没有动静。为了保持名气和热度,顾己鸣的女朋友苏真真联系出版社的编辑,让其找“枪手”代笔写书。找人代写文章,违法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请“枪手”代笔作为一种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并且明确约定“枪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署名权”)都归委托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枪手”代笔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枪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代笔人”没有参加创作,则不仅该署名可以被撤销,而且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场景二:姜光明和石落调查一起凶杀案时,发现受害者张晴在遇害当晚先是遭遇了入室抢劫,随后被另一人杀害。据抢劫者的供述,他将张晴手脚绑在床上后,便离开了现场,最终残忍杀害张晴的是曾经对她求爱不得而怀恨在心的孙斌。抢劫者与杀人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剧中情节,抢劫者与杀人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抢劫者将张晴绑在床上的行为,虽然被后来的孙斌利用,得以轻易将张晴杀害,但由于抢劫者与孙斌不具有杀害张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捆绑行为也非协助、配合孙斌的故意杀人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彼此没有主观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的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应该根据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判刑。
  场景三:顾己鸣的小说《黑雨》中,有六页内容是他当时的女朋友江娜手抄作家唐寻的小说手稿。唐寻因病去世后,顾己鸣便将那六页内容直接用在了自己的小说中,江娜知道后,也因此和顾己鸣产生了矛盾。“借鉴”他人作品六页内容,构成抄袭吗?
  根据我国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否构成抄袭:(1)作品出版时间先后;(2)独创性和文字雷同程度;(3)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4)作品特征对比;(5)使用文字的地位和作用。
  剧中,唐寻的作品在前,顾己鸣的作品在后;江娜将手稿提供给顾己鸣,顾己鸣接触了原稿,而且顾己鸣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六页内容,可以认定为抄袭,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可能会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场景四:尚未出名时的顾己鸣曾路遇一场车祸,救下了在副驾驶的苏真真,而驾驶位的男子因先前羞辱过顾己鸣,让他产生了动摇之心。生死关头,顾己鸣要求对方说出他小说的名字,否则不会救他。最终,因车辆处在悬崖边,该男子随着车辆一起滚下了山坡。顾己鸣“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一般公民“见死不救”,通常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他们特定的救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更多是一个道德问题,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的“见死不救”,前提是行为人要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
  剧中,顾己鸣没有上述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其未实施救助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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