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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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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 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2023、2024年年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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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设计研究”课题开题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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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对《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解读(下)

( 2024-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三是努力做到“放权”与“控权”的衡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放权”,目的在于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对此,《若干意见》专章规定了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权。检察官职权清单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放权”的主要依据。《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这一条赋予检察官职权清单一定的灵活性。检察官职权清单可能因案件结构变化、检察官素质提升等被动态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实际办案需求。由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既能够兼顾各地的差异性情况,又能够保障授权的相对统一性。
  “放权”不代表“放任”,过度强调检察权行权的独立性,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也可能会导致检察权的滥用和案件质量的下降。《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进一步理顺了责任链条,拧紧了关键环节的责任螺丝,形成了监督管理的“闭环”。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例,其既负有“管案”的责任,又负有“管人”的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检察长决定以及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织提供参考意见;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常规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本部门检察人员开展考核管理。
  四是体现了追责问责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追责惩戒是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能够真正使司法责任“长出牙齿”。在责任追究方面,《若干意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检察人员的主观过错大小,科学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司法责任。例如,《若干意见》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严”和“从宽”处理的条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明确了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已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以及属于司法瑕疵的情况下不承担司法责任。同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检察人员不服惩戒的申诉救济机制和对不实举报的澄清程序。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检察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司法责任制改革展望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牛鼻子”,可以撬动其他领域的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立足实际,坚持系统思维,做到统筹兼顾,不断加以完善。
  (一)不断拓宽司法责任制的覆盖面。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范围:其一,完善改革主体,即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面向法院、检察院,也应当面向公安机关;其二,完善改革领域,即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涉及刑事领域,而且应当涵盖民事、行政等领域;其三,完善改革涉及的办案流程。具体到刑事领域而言,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应当一律推进办案的责任制。
  (二)健全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机制。司法责任制已到深入落实阶段,综合配套必须进一步加强。完备科学的职业保障是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到检察官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也是确保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举措。要继续强化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要继续缩减检察官承担的行政性事务,使得检察官能够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区分司法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避免司法行政职能对司法权的干预。持续优化对检察官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根除考核制度对司法行政化的影响。
  (三)优化司法人员的职权配置。过去,各地为了明确办案责任的具体内容制定了地方的权力清单,但问题是清单内容分散,缺乏统一性、连贯性,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办案责任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化,《若干意见》明确了“四个清单”,即检察官的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的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清单。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仍要加强指导,进一步统一司法人员职权配置,为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合理确定司法责任的追究限度。在责任追究方面,应当秉持责任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对刑事责任采用保持谦抑态度,多采用纪律责任,仅在特定情形下,如“故意违反法律”时方采用刑事责任。坚持责任法定原则,对于何种情形下,什么主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区分实体责任追究与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后果,仔细考察造成错误的原因是基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过失还是无意瑕疵。对于后者,可考虑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通常不宜采用严重的追责手段。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对〈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解读(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8月7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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