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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沪73民终760号案件,我司特此做出如下声明:
我司经营的“哈罗呦呦”品牌,是我司创设的中国品牌,与山中哈罗持有的“哈罗”品牌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我司及相关合作单位之前在宣传和经营中可能导致一般公众对上述两个品牌的关系产生混淆的不当行为,我司在此对山中哈罗深表歉意。我司已全面整改,并要求所有合作单位在后续宣传和经营中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特此声明!
声明人:上海贝恩呦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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