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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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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璐:本院受理刘正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忠、安徽骏达铜业有限公司、任日成:本院受理江阴市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蕾:本院受理阮华强与徐松、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绍军:本院受理张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尹玉亮:本院受理腾冲恒益东山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款27136.61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房款交清之日止以欠付的2713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前一日(2023年10月16日)为549.63元;上述第一、二项诉请合计为27686.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薛军:本院受理奇台县阿力马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854459.72元,并支付违约金85445.97元,两项合计939905.69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4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姚根文:我院受理吉礼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款项人民币58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7月14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1363.87元,加上以人民币5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金额之和);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负担15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兴亮:我院受理马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2348元,合计622348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87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840元,由原告负担517元,由被告负担1032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崔晓荣:我院受理叶德虎与潘子龙、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64229元,合计134229元;2.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申请费1307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461元,由潘子龙、崔晓荣负担32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谭珊珊:本院受理原告詹承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87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正本)。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9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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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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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璐:本院受理刘正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忠、安徽骏达铜业有限公司、任日成:本院受理江阴市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蕾:本院受理阮华强与徐松、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江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绍军:本院受理张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尹玉亮:本院受理腾冲恒益东山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款27136.61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房款交清之日止以欠付的2713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前一日(2023年10月16日)为549.63元;上述第一、二项诉请合计为27686.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薛军:本院受理奇台县阿力马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854459.72元,并支付违约金85445.97元,两项合计939905.69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4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姚根文:我院受理吉礼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款项人民币58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7月14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1363.87元,加上以人民币5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金额之和);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负担15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兴亮:我院受理马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2348元,合计622348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87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840元,由原告负担517元,由被告负担1032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崔晓荣:我院受理叶德虎与潘子龙、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64229元,合计134229元;2.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崔晓荣、潘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申请费1307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461元,由潘子龙、崔晓荣负担32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谭珊珊:本院受理原告詹承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87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正本)。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9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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