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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徐铸、柴风梅、易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新2325民初1868号王波诉你们被继承人债权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欠款400000元、及约定利息276200元、本息共计67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徐铸、柴风梅、徐英辉、易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新2325民初1869号王波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决对柴风梅房产赠予徐英辉房产合同撤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密:本院受理(2024)新2325民初1324号许昌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建筑装饰材料款821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利息984元(利息以8215元为基数月利率0.5%,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利息984元,后期利息以8215元为基数月利率0.5%自2024年1月29日至欠款本息还清止)。标的:91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俊贤:本院受理(2024)新2325民初2146号李恒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98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217446.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阮银纲:本院受理(2024)新2325民初2037号陈环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本金3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290元(从2023年4月15日-2024年3月15日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并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标的:43290元;3.本案产生的所产生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孝义:本院受理原告何德胜、何仕贤、何晓萌与被告张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孝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德胜,何仕贤,何晓萌支付535436.97元;2.驳回原告何德胜,何仕贤,何晓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4元,由张孝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张孝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正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陈正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8836.68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69636.68元;2.由被告陈正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自2023年8月1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本金68836.68元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但以上利息、违约金等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陈正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陶玉芳: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4971号句容市金原农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文广: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乃明、刘加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泽高、徐艳:本院受理邹邦林、邹益庆、邹亚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彭江海:本院受理樊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常州林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新云铸造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冯伟夫:本院受理江苏塑道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9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冯昆: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4244号句容市凤鸣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史进:本院受理礼占胜诉你与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辽011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刘二堡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何伟城:本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何任兴、何伟城、梅州市和众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何富兴:本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何任兴、何富兴、梅州市辉杰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志刚:本院受理田春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9000元,支付利息87270.91元,两项合计116270.91元,并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5‰计算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法务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4)粤0305执420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汝淳与被执行人刘丕涛人格权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丕涛拒不履行本院(2022)粤0305民初22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民事判决,本院特刊登该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本院(2022)粤0305民初22312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为:本案中,原告孔汝淳提交了(2021)深前证字第35291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刘丕涛通过网络发布贬损原告的相关内容,进而降低对原告孔汝淳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孔汝淳声誉受损,被告刘丕涛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孔汝淳人格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汝淳出具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如被告刘丕涛拒绝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丕涛负担;二、被告刘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汝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孔汝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00元。原告多预交的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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