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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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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金融监管总局拟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监管

( 2024-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据悉,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考虑,上述负责人说:“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完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标准
  “此次修订在分类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等。”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内容还包括:提升制度约束力。明确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
  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增加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明确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对于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如何运用,上述负责人指出,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同时,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确保资产分类的全面性,监测并督促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工作,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分类结果存在分歧的,要及时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并留底备查,整体资产风险分类结果需经过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对资产风险分类整体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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